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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2 21:10:46 |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心情日記】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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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一篇來源是奇摩小子的公告:
 
各位網友大家好:
 
近日我們接獲財政部國庫署的大量來函,檢舉使用者部落格或相簿的內容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
如果您上傳的照片或影片中,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及品牌標誌
或是您網誌文章的內容係針對特定品牌之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都有可能被認為屬於酒類廣告。
如未能符合菸酒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將有可能被各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菸酒管理法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
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第 55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Yahoo!奇摩部落格提醒您,如果您的照片或文章有上述情形,敬請自行儘速移除,以免遭受政府機關裁罰。
我們也會加強圖片及文字內容的管理,如您的部落格或相簿內容我們發現有以上情形,且您並未自行移除者,我們將會主動移除您相關的圖片及文字內容,以免您遭受處罰。
 

 

 
 

陳怡妏/台北報導

部落格上的個人品酒心得涉嫌廣告?台北新浪網日前有一篇部落長寫的品酒文章,遭到台北市政府去函,指其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請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新浪網部落格首頁隨後刊出一則公告,說明收到台北市政府來函的內容,請會員寫文章要小心,避免觸法。公告一出,引起網友滿心疑惑。

網友的疑問是,只是寫日記,沒有打廣告的意思,為什麼這樣也不行?甚至網友直接開罵「又一個神經病政府」!

 

第一時間「日記下架」

分享品酒心得被檢舉的新浪部落長姞米婆婆,第一時間已將涉嫌違法的文章拿下。她在回應網友詢問時指出,文章只是要分享以特價買到的好酒,因此文中註明酒的價錢,還附上美美的酒瓶照片,寫文章真的不是在替酒宣傳,也沒有鼓勵大家喝酒之意,標題也寫著「不常喝酒」,沒想到卻被檢舉涉嫌違法。

連續二次收到北市府公文的新浪網,為免部落長又寫出違法的文章,二月二十二日在經營日誌中發布公告指出:「有些部落長會在部落格中與大家分享喝酒的相關生活體驗,但是在網路上菸酒相關文章是被給予較高審核標準的,所以有時候可能只是單純分享品酒的生活,卻有可能遭到檢舉並處罰」。

有廣告嫌疑?版主訝異

新浪網部落格管理人「大紅」表示,被檢舉的部落長,共同之處是網誌中張貼了酒品的近拍照片,可能因此受罰。不過他認為,利用部落格寫日記、分享經驗已經是許多人的習慣,收到台北市政府的公文時有些訝異,從來沒想過個人的飲酒心得會被視為廣告,但基於政府來函必須處理,立刻請會員配合修改文章。

台北市財政局表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部落格中的文章雖然是個人的心情日記,但若有可辨識品牌的圖片、酒名、價格、購買地點及促銷意圖等,就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除了新浪網以外,奇摩、蕃薯藤的部落格也有刊登文章遭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

著名部落格刊酒文遭檢舉

台北市財政局指出,如果經營部落格的是商家或有廣告合作,第一時間就開罰;寫心情日記的部落格,在文章中只要有酒名、圖片,就有違規的嫌疑,如果文章中還有「某牌酒很好喝,大家可以試試」之類的文字,即可視為有宣傳的意圖。但考量個人可能不為營利、販售,是先發函限期改善,未改善才開罰。

飲酒心得視為廣告 有爭議

陳怡妏/台北報導

個人在部落格上寫品酒心得,卻遭政府機關認為是在打廣告,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對此,法界人士與傳播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依法行事,但在執法前應先對「廣告」一詞有更清楚的定義,也應該針對部落格的特性調整執法的的範圍。

台北市法規會主任委員陳清秀表示,將部落格上個人的飲酒的心得視為「廣告」,不太恰當。一般認定的廣告都是以商業為目的,個人常無此意圖,但網路上也不乏將商業型態包裝成非商業型式的廣告,因此實際認定上,要靠主管機關如何解釋法令。

執業律師王啟安表示,菸酒管理法屬行政罰,有事證即可處罰,但因法條中並無對廣告一詞有清楚的界定,因此廣告一詞的認定即採世俗定義,而單純在寫日記的人,並不會有廣告意圖,因此規範部落格時,行政機關依何來認定飲酒心得是廣告,是爭議之處。

王啟安指出,主管機關在認定時應提高標準,要針對每一個案是否有營利意圖來斷定,若只是以有圖片、有酒名等來認定有廣告意圖,恐怕太過氾濫。

部落格是資訊交流的媒介,十分個人化。經營個人部落格兩餘年、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講師陳順孝表示,台灣民眾使用部落格,比較多是一種個人經驗的社交延伸,部落格是做為和朋友間聯繫的管道,可代替直接聊天或是MSN,如果個人將喝到一瓶好酒的心得寫成文章、放在網路上和朋友分享,卻被視為是廣告,這樣的認定可能不太恰當。

銘傳大學新聞系副教授許志嘉表示,網路是新興的世界,目前法律對網路還沒有全面、具體的規範,部落格、網誌使用者有個人,也有具營利目的的人,要將之納入菸酒管理法之下,主管機關在違規的認定上,要掌握好尺度。

 

上面這另一篇文章是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6/02/28/43199.html (中時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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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子的新聞...
有可能是疑問一大堆...
如果連一個交流性質都可以被搞成這樣子...
真的會有一大堆的罵人話出現...
但是...
這篇新聞的含意是什麼呢?...^^~???
我想我必須去搞懂才行...
而且
我個人覺得把品酒的心得PO在部落格上...
沒有所謂的錯或違法性...
如果說這樣子叫做違法
那新聞報導、雜誌報導等等的報導呢?
真的要搞清楚比較OK~
 
BY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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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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