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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4 14:06:53 |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酒醉駕車肇事後,馬上跟被害人達成和解,為什麼還要負擔刑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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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車肇事後,馬上跟被害人達成和解,為什麼還要負擔刑責呢? / 姜智逸律師

酒醉駕駛人,因為無法安全進行駕駛,發生車禍的機會相當大,發生車禍以後,有的人自知理虧,趕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表示不再訴追,可是為什麼法院還是要對駕駛人判刑呢?

首先應瞭解「酒醉駕車」與「車禍肇事」是兩回事,觸犯刑法的法條也不相同:

酒醉駕駛行為,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車禍肇事,如果造成當事人受傷,通常是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被害者死亡,則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至於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觸犯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罪,則有加重刑責的規定。

因此酒醉駕車肇事,行為人同時觸犯「公共危險罪」與「過失傷害罪」,兩個罪是同時存在的。

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只要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行為人可以不必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公共危險罪」是公訴罪,無論被害人有沒有原諒行為人,法院都會依法訴追。

換句話說,酒醉駕車肇事後,行為人只能與被害人就「過失傷害罪」部分達成和解,但是「公共危險罪」部分依然是有罪的。

當然,法官在審理時還是會對行為人犯後態度作考量,如果行為人對過失傷害罪部分於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在審理時還是有可能對行為人從輕量刑,或施以緩刑宣告,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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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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