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房東要多收水電費,我們該付嗎?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租屋時已有談好水電費的收費是每月收300元,但現在房東卻因水電暴增要房客分攤,但我們有租屋契約上面是有寫好的,我們該付嗎?但不付房東說要扣訂金(註一)?
【解析】
按契約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雖自應依債之本旨為之給付,惟「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亦為民法第227-2 條定有明文,從而本案,苟有情事變更情事,本案中的出租人,非不得聲請法院增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惟本案題意中僅言「水電暴增」,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是否有所遽變(註二)?是否為「非當時所得預料」(註三)?是否「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均未提及,是本案,須先釐清前揭問題後,始得論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3月14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房東要多收水電費,我們該付嗎?
註二:最高法院97年01月10曰97年度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之情事變更,係指契約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遽變,非當時所得預料,依一般觀念,認為如依其原有效果顯然有失公平者而言,該情事變更之事實,應祇須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後,即有其適用。」參照。
註三:是否為「非當時所得預料」?實務上,最高法院96年12月13日96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民事判決:「經查依上訴人提出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鋼筋指數年增率』表,鋼筋價格於九十二年一月份起即呈波動現象,並非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才劇烈變動,突然暴漲,兩造於九十二年七月間訂立系爭買賣契約,上訴人對於鋼筋價格之劇烈波動應已有認識,核與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情事變更原則『非當時所得預料』之要件不符。」可資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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