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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勞委會:家長請家庭照顧假 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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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勞委會:家長請家庭照顧假 雇主不得拒絕
中廣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8/06/19 21:00
腸病毒疫情拉警報,為了便於家長照顧因為腸病毒在家休養的孩童,勞委會提醒,如果受僱於聘用五人以上雇主的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共計七天,父母雙方可以分別依上述規定請假。


勞委會表示,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鍰。另外,勞工也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事假,一年內合計可請十四天。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以排定特別休假方式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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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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