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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30 00:57:22 |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在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內,得否溜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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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在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內,得否溜狗?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有哪一條的法律是規定?如果帶寵物進入公園,警察可以開單告發的呢?意思是說,台中市有一條奇怪的規定,狗不能進公園,進去就要罰,上次有位朋友被罰4000元,狗狗既沒有便便尿尿,沒破壞環境,也沒讓他到處亂跑,實在想不透,警察到底是憑哪一條法律來罰?根據哪一條法律規定狗進入公園警察可以開單罰款??


【解析】

    按「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五) 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五) 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下列各款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二) 鄉 (鎮、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6款第5目、第19條第6款第5目、第20條第6款第2目、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係屬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 自治事項,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 自治團體得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自為立法並執行;從而,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公園內,得否溜狗?自應視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 公園綠地管理相關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而定。

    是在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內,得否溜狗?自應從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4款:「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攜帶動物。但綠地、園道及經本府公告劃定之地點不在此限。」、第47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換言之,依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4款之規定,除「綠地、園道及經臺中市公告劃定之地點」外,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攜帶動物,違反者,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來自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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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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