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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縱橫古今【文史春秋】矜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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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縱橫古今【文史春秋】矜老原則 
 
  2009/10/7 | 作者:陳佑武
 
  在台灣,年紀超過六十五或七十的長輩,坐車、門票多有優待,也有所謂的敬老津貼等福利;其實這種敬老措施早在周朝法制中已有。

《周禮》規定有「三赦」:「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即對老人、小孩、殘疾人犯罪不施加刑罰,這是西周明德慎罰法制思想的體現。先秦儒家繼承了周初統治者的思想,主張適用刑罰時要矜老憐幼,以體現仁恕之道。

漢律同樣貫徹了這一原則,據《漢書》記載,漢惠帝曾詔曰:「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完之」,即為保持身體髮膚完整,不施加肉刑。這是漢初敬老思想和與民休養政策的體現。

此後漢宣帝又下詔規定,年滿八十老人的處刑範圍限定在誣告、殺人、傷人三種罪行,除此之外的其他罪行一律免予處罰。

此後的漢代皇帝基本上都對老人除殺人外,皆免予處罰,並逐漸定型化。

經過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至唐時矜老原則已趨於完備。唐律對老人犯罪進一步細分:凡七十歲以上,只要沒犯死罪都可用錢贖罪;八十歲以上犯死罪者,由司法官確定依律是應斬或應絞,奏明皇帝聽候發落;九十歲以上即使犯死罪,也不得處以刑罰。此後,矜老原則基本為各朝所延續。
 

 


來源:人間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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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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