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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11:23:54| 人氣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長安劍:為什麼要呼籲“保護”“高鐵扒門”女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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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劍:為什麼要呼籲“保護”“高鐵扒門”女教師


  原標題:今天我們為什麼要大聲呼籲“保護”“高鐵扒門”女教師?

  高鐵扒門事件激起的怒火是空前的。

  本應為人師表的老師,卻在公共場所用一種幾乎撒潑的方式,前列線阻礙高鐵正常發車,既是對規則的踐踏,更背離瞭人民教師的初心。輿論場對其批評譴責,毋庸置疑。

  但是也應當看到,一部分網友對這一事件“出尿頻離憤怒”。

  日前,公安機關對涉事女教師處以2000元罰款,當事人接受央視采訪時也公開道歉。

  一部分人認為處罰太輕,在批評譴責之外,反而對其人肉搜索,曝光瞭該女子大量個人信息,並據此發表一些威脅乃至不堪入目的言論。

  甚至還有人假冒該女子微博發表一些態度惡劣、火上澆油的言論。

  今天,我們為什麼要高聲呼籲“保護”“高鐵扒門”女教師?對違規者的憤怒可以理解,高鐵扒門也的確有錯,但是人肉搜索、大肆曝光個人信息也同樣越過瞭紅線。我們不是要保護這位女教師的違規行為,我們要堅決保護一個法治社會下公民的隱私。

  我們無法容忍女教師踐踏規則,但這不是罔顧法律的理由。

  任何時候,對違規者的懲戒,都應建立在規則之內。

  1、2017年新修訂的《民法總則》明確瞭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該法第111條規定,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2、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網絡安全法》對網絡空間的個人信息保護進行瞭明確而詳細的規定。這一法律規定瞭個人信息的含義、個人信息權利、個人信息的匿名化處理。同時該法強調“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此外還特別規定,提供個人信息要“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

  ——個人信息是隱私權的基礎,也是人身安全的必要保障。我國法律不遺餘力地保護著公民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1、《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高人民法院2014年發佈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傢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刑法修正案九還專門規定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明確瞭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準。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法律也規定瞭明確的責任。通過人肉搜索將公民個人信息大肆曝光,已經違反瞭法律規定。

  公眾對扒門女的譴責,正表明規則意識和法治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某些過火的言行,恰恰說明,規則意識和法治觀念的深入任重而道遠。

  “沒有規則意識”是輿論對該女子行為的共識,“如此行為令人憤怒”也是大多數人的看法。但超越違規行為的懲戒,或輕或重,都隻會讓強制流於形式和臆斷,既無助於樹立規則的權威,更有違尊重規則的初衷。

  懲戒不是為瞭平息憤怒,更不是為瞭宣泄怒火。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讓違規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當人們認為“罰得太輕瞭”的時候,更應當回到規則本身——“罰當其罪”才是核心。

  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以錯誤糾正錯誤,絕非正確的選擇。

  一場公共事件的意義,不在於我們怎樣去平息輿論的怒火,而是在深入討論的基礎上將目光放到我們更加珍視的價值與規則之上。

  規則意識應當深入人心。這句話對哪一方來說都應當奉為圭臬,如此我們的憤怒才有價值,我們的思考才有意義。

  否則,以違規的男性長者問題方法糾正違規,隻能同我們的初衷背道而馳!



台長: mabalel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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