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到我朋友跟我說文化局請她去談談現在劇團的經營狀況。
他們討論把現有的地方出租, 在租金上幫助他們, 減少開支.....
昨天晚上我想了一下, 我相信文化局的出發點是好的, 可是現在澳門的藝術社團經營者都是以兼職為主, 他們大多下班以後才回到社團工作, 所以引發了出租及場地時間的使用等問題。
我突然有一個想法, 如果澳門政府可以提供一個地方, 這個地方擁有辦公室、數個種數不同的排練場, 然後不同的藝術團體在同一個地方辦公, 排練場則以預約方式使用。
我覺得這個好處是:
1 ) 社團本身不用獨自維持排練場
2 ) 可以方便政府對社團各種不同種類的補助, 例如可以直接補助水電費或其他的開支....同時也減底資源分配不足
當然, 這是最理想、也是一種概念的想法, 因為當中仍涉及很多問題
1 ) 政府願意提供地方嗎?
2 ) 澳門那裡有這樣的地方呢?
3 ) 本身較強的社團都已經有自己固有的工作地方, 他們會願意與其他劇團聚在一齊嗎?
4 ) 又該讓那些團體進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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