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 / 台北報導 / 2010-06-10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政府徵用民間私人土地,給付補償費,免徵營業稅,但屬於其他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表示,蓋機場捷運,要通過私人空地的地下,屬於私人的所有權,必須取得私人同意,私人不同意,政府可徵用。
財政部在75年及93年曾發過解釋令,政府「徵收土地所有權」,給付的補償費,免徵營業稅,但未說明,「徵用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是否要課稅。
有鑑於此,財政部昨天發布補充解釋令指出,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使用,期滿雖會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徵用行為仍然屬於政府以強制性手段於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政府支付補償費,屬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用期間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
因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之前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私人不答應,政府可以強制徵用。而且,不論以協議或強制徵用,政府所支付的補償費都是參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算,不是透過市場價格機制決定,此補償費也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但是所得稅不同,依所得法第24條規定,補償費要以「其他收入」列帳,可以扣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例如,拆除私人的地上建物的成本、臨時遷移到其他地方等費用,都可以核實減除。
此外,政府給付補償費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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