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人權問題在這兩天受到極高的關注
老師
究竟有沒有權力檢查學生的書包
檢查學生的書包是否意味著不尊重學生的人權
關於第二項議題
我的確同意
未經學生同意即行檢查學生的書包
便是忽視學生個人意志權力
意味著學生的人權是有限制的
是不完全的
這與法律上
未成年人無須負起犯罪全責是同義的
因為未成年人受到環境、情境、人事物的影響很大
在許多時刻
孩子並不必然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全責時
父母、師長便是必須的守門人
在陪伴孩子長大的同時
也陪伴一同檢視其所作所為的因果與責任
在如此的教育考量之下
父母尤其重要
孩子的書包放了什麼
孩子的心裡裝了什麼
父母有責任以非強迫的方式進行瞭解與疏導
當父母失去這樣的功能時
老師為了維護其他孩子的生存權、受教權
也為了事主的長遠身心發展考量
被迫進行所謂的檢查工作
雖是違反自由意志
卻是為了彌補部分家長失責所衍生的工作
並非老師「愛」檢查書包
今天這一場人權辯論
當然不同立場的人紛紛各自論述
最令人啼笑皆非的就是教育部
因為教育部將學生所有的發展相關責任全部堆到老師頭上
學生沒到校---老師負責
學生成績不好---老師負責
學生自殺自傷---老師負責
學生品德低落---老師負責
學生自我期許過頭,導致發展扭曲---老師負責
學生暴力欺凌---老師負責
.........---老師負責
學生問題其實是社會生病的徵兆
教育部為求管轄範圍內平安無過
於是積極命令老師負起所有挽救工作
卻未能深思熟慮
其所下達諸種命令之間是如何的相互矛盾
老師經常被迫在兩種極端中思考:
我應該要違反學生人權進行書包檢查,
還是忽視現場觀察到隱藏的危機線索,置學生良好身心發展權於不顧
我是個老師
在每一天的教學生活中
我不斷自發的或是被迫的自省
而我不斷不斷發現
無論我用哪一種立場
永遠會被別人揪到辮子
永遠是輸家
最令人傷痛的
是社會對我們的預設
老師就是那個享盡權威、吹毛求疵、作威作福、不思長進的大壞蛋
社會的確該進步
教育也該要檢討
這些都是事實
在許多老師盡心盡力企圖力挽狂瀾的付出後
(在這個道德敗壞、價值崩解、光怪陸離的社會中)
有沒有人可以真正平心的與老師討論
未來
我們的教育「可以」怎樣走...
保護人權 教部主秘:法官有待學習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學生控告老師搜查書包涉及侵犯隱私權,卻遭法官判決求償敗訴,人本教育基金會大呼這項判決「太離譜」,而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也認為不可思議。教育部主秘莊國榮則說,「法官對人權保護要學習的地方實在很多!」
全家盟新任理事長謝國清認為,「法院判得太奇怪了!」他認為,老師就算是基於維護校園安全等種種理由,懷疑學生身上有不該帶的物品,也必須經由家長同意才能執行搜查,法官的判決不能保護小朋友基本人權及隱私權,會讓家長們感到很憂心。
負責擬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莊國榮說,辦法中規定老師在特定狀況下才能搜書包,例如第二十八條中,老師認為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對象」涉及帶違禁物品,而第二十九條更進一步規定必須經過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之下,才能對學生進行私人物品的檢查。
疑帶違禁品 第三人陪同可搜特定生
辦法中也列出所謂法定違禁物品,包括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化學危險物品、色情暴力書刊、菸酒及其他違禁物等;該案例中僅僅搜出的學生手機,事實上並未被列為違禁品。
莊國榮說,基於教育人權,各級老師是絕對不可以隨意對學生搜書包,而就算是有相當理由及證據,也必須只能限定在特定對象的學生,絕不可以全面搜索所有學生的書包。所以他認為,做這項判決的法官,對學生人權的保護仍有許多地方應該學習。
法官對未成年人權意識 跟不上國際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也對此判決表示難以接受;她說,台灣法官遇到未成年人的個案,其人權保護等級往往自動降級,未成年者人權得不到合理的尊重,明明成人和小孩都應享有相同的人權,但台灣的法官總是以「出於好意或管教」等種種理由加以限制,法官對未成年者人權意識單薄,跟不上國際的水準。
她很擔心,這項判例如果被援用,將會擴大為老師可以恣意搜孩子的書包或侵害隱私的藉口。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