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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2 20:09:48| 人氣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如果每個小偷都可以用這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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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看電視, 廣告時轉回去中文台看新聞,
無意間讓我看到一則報導. 報導的內容讓我啼笑皆非.
一名偷腳踏車的人, 被抓到時跟法官說, 他是因為
走路去朋友家, 因為朋友住太遠了, 他走到腳起泡,
所以"不得已"才選擇偷路邊的腳踏車. 他說他用完
就打算歸還的. 結果法官真的檢視他的腳, 還真
起泡了. 竟然判他無罪.

我在看這則新聞時, 我就在想, 如果四, 五十年前
的台灣, 當交通還不是十分便利, 幾乎到一個地方
大都還是要用走的時候, 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用這
個理由去偷有錢人家的車子, 只因他走太久了?

我不知道這個法官到底為什麼這麼判? 不過我是覺得
不管什麼理由, 只要是用了別人的東西而不告知, 我覺得
就等於偷了. 實在不能如此放任他, 應該給他一些懲罰才是咧.
要不然等以後引發了一些負面效應, 警察不就抓不勝抓了?

台長: 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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