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過水的方式為打出或補槓或暗槓一張非胡之牌.
這與之前台長主張:手牌進入非胡的17張立刻解除過水恰有相同效果.
摸入,吃入,碰入一張非胡之牌,此時手牌形成非胡的17張,
同時後續必也伴隨打出一張非胡之牌,當然解除過水.
明槓的情況,不管明槓可胡之牌或是非胡之牌,
注意手牌此時仍算16張,[從手內取出3張放到門前,從海底又取回一張,
似乎手牌進入17張,但是該組槓牌在全手牌仍視同一個3張明刻]
並未進入非胡17張,因此沒有解除過水.
另外台灣麻將有個特殊規定,就算沒有過水,明槓之後就是不能自摸,
即使明槓之後穿插補槓或暗槓也沒有用.
[事實上大會將明槓看作碰牌的延伸,限制明槓後不能補槓暗槓,跟吃碰後不能補槓暗槓相同]
補槓或暗槓的情況,必然是在摸牌之後,也必然使手牌17張,
事後也必可檢驗是否[曾經]進入非胡17張,
所以補槓暗槓非胡之牌都可以解除過水.
因此對於喧鬧已久的槓牌與解除過水的問題到此應該已經達成共識,
不再存在其它意見.
但台長對於以下規定較有意見
◎吃牌:[....前略.....]同巡內不得吃入本家前一捨牌之同(絡)牌。
舉例而言:手牌為12345萬+北北=聽36萬,摸到7筒危險不敢衝,打出1萬安全張,
手牌為2345萬+北北+7筒,此時下家很神勇的衝出7筒沒事,對家捨某牌無事,
上家打1或4萬,你都被禁止吃. 台長認為不合理,此時吃回14萬,再打出7筒,
是個合理的戰術行為.
OK,假設大會堅持打過的牌就是不准立刻吃回,
那麼看看碰牌的規定,卻對此又沒有限制.
◎碰牌:任一家之捨牌與本家之對牌湊成明坎之進牌方式. 碰牌搭應明示於本家暗牌之前. 碰牌優先於吃(摸)牌, 碰牌後之捨牌不得為同牌.同一巡內出現之相同第二張牌不得碰牌。
觀大會之規定,並沒有規定[同巡內不得碰入本家前一捨牌之同牌],
換句話說以下的牌例:
手牌:45萬東東北北北,聽36萬,摸到7筒危險不敢衝,打出北安全張,
手牌為45萬+東東北北+7筒,此時下家很神勇的衝出7筒沒事,對家捨北風,
碰回北風打7筒,是合理戰術行為.
按照大會之規定卻又不違法.
顯然大會對於吃碰的規定有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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