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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5 19:23:02| 人氣7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媒體何來政治性的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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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載,立法院教育文化、科技資訊兩委員會聯席會於上月底(五月十九日)初審通過了民進黨立委羅文嘉所提之廣電三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案,根據這個修正法案,未來政治人物將不得主持、製作廣電新聞或評論性節目,而政府、政黨等政治團體製作、託播的廣告也必須清楚標示。為了杜絕政媒兩棲和置入性行銷的現象,或許這個法案的立法點是很明確的,但若仔細深思的話,我們不難發現它在現在根本就是屬於一條本末倒置的規範,為什麼?
 通常所謂的置入性行銷是一種進化的、隱性的廣告,其多半是由廣告公司或媒體購買公司所使用,它只要直接買通媒體或製作人就可以行銷,連拍廣告都省了;而也正因為行銷者隱藏了身分,因此它的效果宏大,但卻也相對的讓消費者「知」的權利受損。從這個定義與條文的內容可得知,關於置入性行銷所牽涉到的討論層面無非就是在要求廠商、政府或政黨要將其行銷手法攤在陽光下,不能「隱藏」於各式各樣的節目裡。然而,筆者認為將這樣的訴求放在當今媒體中的商業層面上或許是可行的(即便我認為並非真有規範這方面的必要),但卻不一定適合運用在政治的層面上。
 為什麼呢?原因在於目前不少媒體本身的大架構根本就是屬於政黨的宣傳工具,它們就是自己所屬政黨的延伸,並且其存在就是政黨的活廣告。此外,它們除了會對反對黨的廣告有所禁止以外,媒體內部的相關內容也總是赤裸裸的在為自己的政黨說話、宣傳,根本一點都不隱匿,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哪來置入性行銷之說?因此筆者認為,在當今媒體做為一個完全行銷工具的情況下,其根本一點也沒有隱匿的意涵,更無謂其行銷手法是否「置入」了!
 此外,或許有人會認為,當未來幾家電視台公共化、媒體不再是政黨的延伸之後,這個情況可能會有所改善,而此修正條文也能打破筆者的觀點而成為符合當下情境的規範,然而令人感到隱憂的是,就算未來媒體真的被公共化了,但有誰能保證過去所積存在現今媒體記者身上的陋習(依舊強力行銷自己所屬意的政黨)能因此被去除,而被指派的董事或經理人就能完全排除下屬揣摩上意的情況,進而完全發揮公共化電視台的功效嗎?這似乎並不容易。
 筆者認為這又牽涉到「如何在訴求媒體公共化的同時,也對這些既有的記者們及未來新進的從業人員們進行相關教育」的問題,如果未來這個問題沒有被進行相關的討論及提出適當的解決方案,那麼一旦一個公共化的媒體不具備有能實行公共化理想的相關人才,終究也只是行了公共化的媒體改革之名而已,其最終將無法實踐媒體公共化的真正內涵。
 最後再回歸至該條文的罰則來看,部分的罰則顯然過輕,如電視事業、廣播事業違法才分別處以五千元至二十萬元、三千元至三萬元罰鍰而已,這恐怕無法有效遏止這種不良的風氣。此外,雖然它規定了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製作、主持廣播、電視的新聞性節目或時事評論節目,但今日若有一個人堅稱自己並未從政,也未具有上述任何身份,可是卻具有明顯的黨政色彩,在實質上亦具有絕對的影響力,並且也確實利用了這些媒體來進行政黨的相關行銷的話,究竟又該如何管制?而這個發聲的媒體若根本就是政府沒有加以立案的地下電台的話,豈非正大光明的「逍遙法外」?總之,筆者認為這些問題都是此修正案該加以考量的,若無更加具體的界定與討論,將來在執行上勢必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困難。

台長: 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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