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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6 01:06:04| 人氣2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特種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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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新聞所得知的特種行業-檢舉達人
最近環保局又在推廣了
還有更詳細的法條說明
缺錢的可以考慮看看唷^^

還記得我之前介紹過的SANYO CG65嗎?
那可是跟拍的神兵利器唷XD
有防手震&高畫質!

想做「環保狗仔隊」嗎? 核發獎金為罰鍰金額30%

只要將亂丟垃圾、亂丟煙蒂、亂吐檳榔汁(渣)、亂吐痰、遛狗不清理狗便、路燈桿或電線桿上亂張貼小廣告或放置大型售屋看版等污染環境行為攝錄下證據,(必須包括行為人所駕駛車輛之車牌或行為人之完全資料),詳填下列表格,併同證據照片與動態影像光碟寄至違規行為地點的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或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6樓);
經查證屬實,並完成告發程序處以罰鍰者,本縣鄉(鎮、市)公所或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按繳納罰鍰金額30%,核發獎金給您。


備註:
1.檢舉時請將所攝錄之上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污染行為的證據照片、錄影帶製成光碟片。
2.攝錄應錄到行為人將煙蒂、垃圾等污染物明顯污染環境,才屬有效舉證範疇, 並得以告發處分;如僅彈煙灰,無法明確舉證污染行為,則不予告發處分。
3.如污染地點在台北市,請逕向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檢舉;高雄市則向高雄市政 府環保局檢舉…等。
4.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將依「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保密要點」規定 予以保密。
5.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2項第10款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一、本辦法自民國97年1月4日正式施行。

二、檢舉與保密  (本辦法第四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三、獎勵金額 (本辦法第五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按繳納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四、檢舉符獎勵之認定 (本辦法第六條)
 本府或執行機關於民眾檢舉前,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發給獎金。但調查中案件,如因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而查獲者,不在此限。

五、同一案件獎勵金之分配 (本辦法第七條)
 同一違法案件,由最先檢舉者領取獎金;
 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獎金平均分配之。

台長: 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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