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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6 11:06:49| 人氣3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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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知識經濟日本力推「智財立國計畫」

【Sachiko】 2003.07



回頭省思知識經濟的發展歷程後,發現其實知識經濟此一概念出現甚早,1962年馬克洛普在「美國知識的生產與分配」一書,首次提出「知識產業」(Knowledge Industry)的概念。此外,1969年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在「不連續的時代」一書中,也曾提出「知識社會」及「資訊社會」的論點。然而真正落實到政策與管理層面的思考則開始於90年代初期。「經濟合作開發組織」(OECD)在經歷了多年的討論後,在「1996年科學技術和科技展望」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knowledge-based economy,簡稱為知識經濟)之概念,該報告定義中的「知識經濟」是指「以知識資源的擁有、配置、產生和使用,為最重要生產因素」的經濟型態,其中,「知識」包括人類迄今為止創造的所有知識,以科學技術、管理和行為科學為最重要的部分。同時其也指出以知識為本位的經濟即將改變全球經濟發展的型態。知識已成為生產力提升與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隨著資通科技的快速發展與高度應用,世界各國的產出、就業及投資將明顯轉向知識密集產業。

而這一切也理所當然地帶動了全球各國對知識經濟的重視,其中,台灣在2000年時,也由行政院通過「知識經濟發展方案」。雖然知識是無形的,但透過交易,知識可以流通,可以加值,可以為國家創造、累積財富。一般來說,由具有此些特徵的知識所累積的財富即稱為「智財」,因其無形,也另稱「無形資產」。而在多年來的演繹過程中,世界各國也紛紛發現要在知識經濟洪流下力保國家競爭優勢,必須在知識經濟發展中,能夠掌握知識經濟市場中競爭的本質與關鍵要素。

而其中所謂持續性競爭優勢,由市場上反應出來的,正如智財學者陳怡之所指,其絕大部份是源於公司中無形資產(知識)所具有的獨特性及可能衍生的價值。據此,無形資產之重要性可說是已經不容辨證。2002年Chase的研究指出,觀諸1975年,列名Fortune500的各著名公司,至1995年已有60%排名在外。當年(1975)這些公司的市值,60%以上係由資產負債表所列有形資產而來;但至1995年,來自有形資產的貢獻,已不到25%。另一方面,近年專研智財鑑價的Edvinsson於2002年的研究中再發現從投資面來看;1929年,美國全年總投資額中有70%是為了建立有形之商品,約僅30%係為無形資產。此一情形,至1990年已完全反轉。目前,無形資產早已是各高科技公司投資的標的主力。而這些都說明了智財的重要性與日遽增。

日本推動「智財立國計畫」歷程與階段性重點

既然知識已經凌駕過去經濟學所指稱的資本、有形資產(設備)和勞動力三大生產要素,那麼要如何讓此一財產可以創造更大的國家競爭優勢,便成為各國經濟發展的重點策略。誠如前文所指知識是無形的,但透過交易,知識可以流通,可以加值,可以為國家創造、累積財富。因此,日本即在此認知下,積極地推動「智財立國計畫」。希望藉由明訂以智慧財產立國為國家基本策略,全面性地將日本帶往知識經濟大國,也就是說日本在深感智財的重要性後,策略性地將其提升為全國性計畫,希望藉由此來彰顯該計畫的重要與迫切性。

日本政府扮火車頭 召開跨部會會議

根據日本首相官邸的網站資料http://www. kantei.go.jp/jp/singi/titeki/index.html(參見圖1)顯示,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早於2002年1月24日的施政方針演說上即指出,將運用國家策略方式進行全盤的智權保護措施,以克服日本製造業競爭力持續衰退的現狀,以提升及保護研發技術,活絡遊戲、電影等內容產業。並同時提出「智財立國」的構想。

之後,隨即在2002年2月25日起日本就召開以內閣總理大臣為首,直屬日本首相的「智慧財產權策略會議」,並要求內閣成員相關部會包括經濟、外交、法務、財政、勞工、農林水產等9個部會全部與會,同時邀請包括藤澤藥品工業(股)公司董事長青木初夫、東北大學校長阿部博之(受邀擔任會議主席)、智慧財產權國家策略論壇代表暨日本貿易保險理事長荒井壽光、慶應義塾塾長安西祐一郎、東京工業大跨國創造共同研究中心教授大山永昭、綜合科學技術會議議員桑原洋、日本律師會前會長小池晃、日本錄音帶協會會長富塚勇、東京大學法研所教授中山信弘、律師松尾和子、佳能(股)公司董事長御手富士夫等11位產、學、研代表共同獻策。亦即此「智慧財產權策略會議」共計有上記21位代表。

此「智慧財產權策略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針對提升日本國家製造業的產業競爭力之(1)加強專利審查之速度及品質達「世界專利」之水準;建立具實質機能的「智財法庭」。(2)從外交及國境的管制方面,加強仿冒品及海盜版的取締。(3)從民事及刑事二方面,加強營業秘密的保護。(4)籌備由國內大學共同組成之「智慧財產本部」,加強大學智慧財產之產出及管理機制;成立法科研究所,以教育方式充實智慧財產人才之養成;並加強宣導企業界靈活運用大學研發成果等各相關具體對策進行溝通討論。讓社會產官學各界能在自身的崗位上,共同實現智慧財產戰略所規劃出的高效率智慧財產立國目標。

成立「智慧財產國家戰略論壇」 提供具體建言

而「智慧財產權策略會議」在歷經多次開會討論以及融合自民黨、民主黨、經濟團體連合會(經團連),其中與會代表還有2002年日本發明協會、經團連、日本智慧財產協會、日中經濟協會、日本貿易振興會等單位,在深感仿冒品、盜版等因素重創日本廠商利潤下,邀集日本59個團體、82家廠商所共同成立的「智慧財產國家戰略論壇」等團體相繼提出的研究報告及建言後,該直屬日本首相的幕僚團於2002年7月3日即完成「智慧財產權策略大綱」,提出共計有超過100項以上的行動計畫,責成各部會進行。該大綱揭櫫日本規劃實現智慧財產立國的四項具體作法,包括了:

◆促進企業、大學等機構取得智慧財產權的「創造策略」。

◆提升專利審查與相關司法訴訟效率,以及強化智財權國際保護的「保護策略」。

◆推動大學等機構智慧財產權之活用的「活用策略」。

◆培養相關專業人才的「充實人力基礎策略」等。

其細則則更含括了針對政府投資之研發成果智慧財產之保護及運用、尖端技術領域之智慧財產保護及運用、智慧財產相關人才之培育、相關基礎建設之整合運用等,以及研發成果之原始歸屬於研究人員,若為有效利用之目的,得以契約規定歸屬於研究機構;同時也明示研發成果之利用及智慧財產之保護之並重原則等林林總總與智財相關的措施。

依照會議結果 「智慧財產權基本法」應運而生

此外,日本也在2002年12月4日公布「智慧財產權基本法」(參見圖2),並於2003年3月1日公佈施行。該法共計有4章,第一章(第一條~第十一條)為總則,為日本智財立國各項措施的法源根據。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為基本策略,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為創造、保護以及活用智財的推動計畫相關規範,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則是「智慧財產權策略本部」的相關規定,對於個別法條內容有興趣者,請參考「智慧財產權基本法」網站,http:// 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hourei/021204kihon.html。另外,相當有趣的是此「智慧財產權基本法」雖然已經在2002年11月11~13日於眾議院進行審議,但是,現在仍可藉由IT技術得知當時的審議狀況。亦即日本的眾議院相當貼心地設有各次開會的錄影實況轉播網http://www.shugiintv.go.jp/top.cfm,方便關心各法案進度的人隨時可上網關切,如果台灣的立法院也有此番措施,相信對於提升法案審查的水準會有助益。

同時再根據「智慧財產權基本法」,日本即刻於2003年3月1日又設置了「智慧財產權策略本部」,由首相小泉純一郎擔任本部長,並責成原專利局局長,現任智慧財產權國家策略論壇代表暨日本貿易保險理事長荒井壽光擔任事務局局長,計畫於2003年7月產出「智慧財產權推動計畫」,該計畫書將針對個別政策議題,規劃到2005年的工作內容以進行各部會相關法律制度的修訂與整合,其動向相當值得關心日本智財立國動向的人士關切。

其實,新近的日本新聞對此也多有著墨,例如最近的日本新聞就頻頻提到,根據此「智慧財產權推動計畫」,日本將於今後3年集中火力全面強化智財的創造與活用,以強化日本的產業競爭力,或許也有教育、提醒民眾的意味。同時5月21日本京都新聞即指出該計畫為提升專利司法訴訟效率,目前已經確定將學習德國與美國的制度著手規劃設置「智財最高法院」。

而筆者在追蹤此一新聞時,也發現其實此一「設置智財最高法院」議題目前是由首相官邸下的「司法制度改革推動本部」(參見圖3)進行中。該組織的網站上除成立以來已經討論多次關於(1)侵權訴訟之無效審判的現狀與課題(2)專家支援法官參與訴訟手續的現狀與課題(3)侵權證據提出簡易化的現狀與課題(4)「智財法庭」、「技術背景法官」的現狀與課題(5)強化智財證據蒐集的現狀與課題的資料可供大眾參閱外,有興趣者,請參閱http://www.kantei.go.jp/jp/singi/sihou/kentoukai/titeki/pc/11com-siryou.html

回溯此「司法制度改革推動本部」的歷程(參見圖4),發現其實日本在1999年6月9日即公布「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同年7月27日於內閣中設立司法制度改革」,2001年6月12日對內閣提出相關意見後,於2001年公布「司法制度改革推動法」,該年12月1日於內閣內設立「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2002年內閣決議全面進行司法制度改革推動計畫。因此其實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在日本已經進行一段很長的時間了。

此外,根據資料顯示,其2001年6月12日對日本內閣提出的意見,就包括了:法院應增加專門人員來協助法官在智慧財產權之專門領域的判斷,且依照律師法,在侵權案件中應以專利律師代表其當事人出庭進行訴訟程序。這將大大地改變法律專業人員的訓練以及人數,目前日本律師的錄取率僅有3%,但在2004年時將可提升至70%,而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的總錄取人數也將由目前每年1,000人,在2010年時增加至每年錄取3,000人。該報告當時同時也建議日本法院應針對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設立特殊法庭,亦即目前刻正熱烈討論的「智財法庭」。

同時該報告也指出目前日本法院審理中之智慧財產權案件,需花費18.3個月才能獲致判決,故最高法院希望未來能將這些懸而未決的案件期間降低至1年,並決定在2002年4月開始增加地院的智慧財產權法庭為4個,法官由4個增加至16個,並由日本專利局指派技術助理人員11人來協助法官審查智慧財產權案件。同時日本法院之智慧財產權法庭之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案件處理,亦朝向改進冗長訴訟程序及提供公平審判的方向努力。亦即日本希望除了確認專利有效性之訴訟程序改革外,在國際調和與加速全球資訊流通的目標下,建立明確的訴訟審理規則,以利與外國法院實務接軌。

智財獲利 引起日本企業界熱烈討論

同時智財的相關獲利的確也因為節節高漲備受矚目。例如2003年2月底在「日本經濟新聞」公佈的「2002年優秀日本企業」排行中,分別在「收益與成長能力」、「研發能力」項目拿下第一的Canon為例,資料顯示該公司的研發經費近3年分別增加9.35%、12.37%與6.89%,2002年佳能集團共花費2,337億日圓於研發上,佔營收比重高達7.9%。同時,2002年佳能在美國共取得1,893項專利,僅次於IBM的3,288項。若以最近10年合計,佳能的1萬5526項雖然比IBM的2萬3577項少了許多,但仍然穩居第2名。光是2001年,佳能的專利收入就有242億日圓。而隨著獲利日漸攀升的同時,關於職務發明的智財究竟歸屬公司、學校、國家或是個人?發明的報酬又該是多少?就變成了一個日益重要的問題。

當時討論沸沸湯湯的2001年日亞化工LED案(提起訴訟額20億日圓)、2002年味素公司的人工甘味料製法(提起訴訟額20億日圓)之催化下,以及日本誕生了諾貝爾化學獎得主之後,日本國內對此的討論更是從未停歇過。研究人員爭取與發明相等的報償案例也增多起來。例如2003年4月22日,針對日本奧林帕斯員工具狀向法院要求判決該公司應給予其發明光碟片讀取裝置的相當價值獎勵一案,日本的最高法案第三小法庭(法官:上田豐三)的判決是「雖然雙方先前即訂有關於職務發明的相關規定,然而當當事人所獲得的獎勵不足專利法中所規定的「相當價值」,當事人確實有權利要求該公司補足專利法中所規定的「相當價值」。」,因此該法官支持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判定奧林帕斯需支付228萬日圓給當事人,目前奧林帕斯已確定放棄上訴,亦即此案發明人勝訴。而根據5月12日的日經日本新聞指出將於2003年7月產出「智慧財產權推動計畫」中,目前傾向規定採用事前約定制,希望可以藉由較為詳細的約定免除這些紛擾。

另外,前述所提及的「智慧財產國家戰略論壇」(參見圖5),則是在2002年時,因日本發明協會、經團連、日本智慧財產協會、日中經濟協會、日本貿易振興會等單位深感仿冒品、盜版等因素重創日本廠商利潤下,邀集日本59個團體、82家廠商所共同成立的。其網頁http://www.smips.rcast.u-tokyo.ac.jp/IP_forum上,有各次開會建議國家政策參考的相關資料。其中,最新的資料是2003年4月25日所提出的「針對智財戰略推動計畫之提案事項」,共計有49頁。另外,有趣的是,還有以「課長島耕作」而聞名全球的日本漫畫大師弘兼憲史,應邀於2003年2月所進行的「重視日本漫畫文化」專題演講實錄,相當多元,絕對值得有興趣的人士上網瀏覽。此外,在該單位的積極推動下,據悉,日本目前已經將成立新的行政機關「國際智慧財產交易委員會」列入7月要定案的「智慧財產權策略推動計畫」中。未來,「國際智慧財產交易委員會」將成為專責處理從海外進口的仿冒品、盜版事務,預計2004年度成立。日本有鑑於中國等國家的仿冒品、盜版有日益增加的趨勢,因此規劃成立此行政機關,並賦予調查的權限,可以在海關當場扣押此些侵害智財的物品,不讓其流入日本市場。

中國科技部加強落實專利戰略

無獨有偶,筆者在參閱相關資料時發現,對岸的中國也積極搶搭智財列車,就東亞來說,日本和中國跟台灣的關係算是最為密切了。因此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中國的規劃吧!中國表示由於深感「在執行科技計劃中發現知識產權管理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督制度和具體措施,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得知識產權的專門人員,知識產權管理與科技管理在制度和實踐上沒有實現有效結合等現狀...」,除於2002年提出「全國專利工作“十五”計畫」外,更於於今年5月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http://www.most.gov.cn)發佈了「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參見圖6),以求在科技計劃中進一步落實專利戰略。

該「規定」明白釐清了中國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各類主體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和義務。目前中國已有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委託或授權行使部分計劃管理權並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的機構,以及項目承擔者等三個層次的管理實施主體。同時,在計劃項目指南編制和申請立項過程中,計劃管理部門和申請者對國內外知識產權狀況應當進行調查分析,作為確定研究開發路線和知識產權工作重點的依據,避免研究開發盲目性和低水平重複。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

而該「規定」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工作也提出了5個方面的要求:(1)指定專人負責項目的知識產權工作。(2)對項目執行中形成的資料、數據的保管和使用,專利申請、植物新品種登記、軟體登記等保護手續的履行等,要做出明確規定,使項目實施各階段所產生的各種形式的成果能夠及時、準確、有效地得到保護。對可能形成專利的科研項目,要建立論文發表登記審查制度,以保證科研成果能夠符合專利新穎性審查。(3)要求承擔單位處理好項目執行中涉及的其他成果的關係,確保計劃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屬清晰,如:需購入技術的,與技術轉讓方的權利利益關係;與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轉委託時,與第三方的權利利益關係等。(4)規定項目承擔單位隨時跟蹤該領域的知識產權動態,如發生原擬定的技術目標已被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應當報請計劃管理單位及時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重新調整研究開發方案。(5)對參與項目人員應當進行知識產權知識培訓,並就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資料數據保管與使用、技術秘密的保密義務等簽訂協議。計劃管理部門將對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1世紀電子產業的戰場在智財管理

從全球經濟分工中來說,日本和中國分屬於不同的階段,一個是G8中的工業先進國,一個是以「全球工廠」日漸崛起的後進國。然而從其不約而同積極關切與策定智財策略中可發現,21世紀絕對是智財戰場的天下!無可諱言的,從新近的案例中,大家都深切感受到在全球化的推波助攔下,知識經濟中的智財管理將可以左右國家競爭力,也可以把企業利潤和虧損極致化!因此無論是考量全球定位,產業價值鍊、或是全球產業分工的角色,智財策略絕對是國家或是企業策略中的重要一環。

台灣應避免誤觸他人專利加強自我研發

審視台灣在全球產品分工體系中的地位,很清楚地知道台灣向以生產製造專長見著,但在技術研發腳步則相對落後,故國內每一產業在發展新一代產品時,會面臨相關智權問題,例如其間衍生出的許多授權與技轉等相關的課題,因而延誤國內廠商之商機與發展。就以光碟片產業來說,台灣雖然目前已經是全球光碟片最主要的來源,今年度台灣廠商所生產的光碟片已佔全球出貨量之43.3%,預期明年度更將提昇至46.78%,約佔全球產能的一半。台灣廠商雖貴為現今光儲存產品出口重鎮,可是礙於進入產業時間較晚,必須向國外大廠支付鉅額權利金,方能進行生產。光碟廠商在面對專利授權談判中,專利權人常挾刑事訴訟要脅高額權利金,致使廠商毫無利潤空間。

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今年5月1日公布2003年特別301報告,則仍將台灣列入「優先觀察名單」中。而根據資策會科法中心的資料顯示:ITC從1993到2002年受理涉及337條款中,與台灣有關的案件共計有41件,且皆是和專利有關。目前已和解案件則有14件,佔34%,違反337條款案件有14件,佔34%。但其實政府與台灣廠商對於保護智財是相當積極的。

政府除將民國91年訂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1年年初即向行政院提出「智慧財產權e網通計畫書」,並已獲納入行政院六年國發計畫之「數位台灣計畫」。92年初並已通過「保護智慧財產權三年行動計畫」,研擬一系列的相關政策,從行政措施、查緝組織及完備法令等方面檢討進行加強。而92年元月更已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配合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以落實查緝盜版工作。在檢舉盜版光碟工廠的獎勵上,最高檢舉獎金可達1,000萬元。

不過,除了訴諸法律外,在知識經濟潮流中,加強台灣產業對專利的重視確是提昇產業競爭力之必然趨勢,台灣產業在全球的市場佔有率日漸增長之時,已經無可避免必須面臨專利與權利金的威脅,應加強專利人才的培養,成立專利經營團隊,修訂專利相關條例,建立專利查詢資料庫,相信充分把握專利「無形資產」的價值,將超越一般「有形資產」,更有助於台灣經濟地位與成長。相信台灣一定也可以借鏡日本以國家級計畫積極推動「智財立國」的相關經驗,以協助台灣在知識經濟潮流中續保國家競爭力!

台長: 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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