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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21:23:43| 人氣41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家庭暴力˙民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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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

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保護令的類別】

1.          通常保護令:指由法院以終局裁定所核發之保護令。

2.          暫時保護令:指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法院審理終結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聲請所核發之保護令。

3.          緊急保護令:指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院審理終結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聲請所核發之保護令。

 

【保護令的內容】

 

禁制令

1.          禁止加害人實施婚姻暴力

2.          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遷出令

1.          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

2.          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遠離令

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決定令

1.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2.          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

3.          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給付令

1.          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租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2.          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3.          命加害人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

防治令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等

其它保護令

由法院斟酌發給

 

 

【聲請保護令的身份】

1.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

2.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特殊原因難以委任代理人代為聲請時,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得代表被害人向法院聲請

3.          緊急保護另之聲請,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保護令聲請地】

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保護令的聲請方式】

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保護令效期】

1.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2.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3.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生效,但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中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去效力

4.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保護令送達當事人之時限】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隨時供法院、警察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查閱。

 

資料來源:

空大 家庭支持服務

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9%98%B2%E6%B2%BB%E6%B3%95.htm

法務部: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5&ctNode=28046

 

台長: 伏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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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風
很好的資訊,多多推廣!
2010-07-11 04:17:44
版主回應
=^_^=
2010-07-11 12:47:3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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