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拋棄繼承,係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從親人死亡時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 ,而由其他繼承人去繼承。
l 選擇拋棄繼承,則親人過世前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跟您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您也不能再繼承,親人生前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您追償。
l 過世親人生前的所有的權利義務,將因您的拋棄繼承而由其餘跟您同順位或次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l 因為您的拋棄繼承可能會影響到債權人及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向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
【辦理程序】
1、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起2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道得繼承時起2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2、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您應準備下列文件:(1)拋棄繼承聲請書;(2)死亡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4)繼承系統表;(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您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可洽詢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繼承新制:http://www.moj.gov.tw/lp.asp?ctNode=22766&CtUnit=5985&BaseDSD=7&mp=001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326152653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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