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法律上的效力,非婚姻、親屬或血源關係者,幾乎是無法繼承他人的遺產。而這種情形對我們同志關係中的伴侶而言,是種在失去另一半後更具殺傷力的損失。
因為在你失去愛人的同時,也表示你們共同擁有或只屬對方名下的所有財物,都有權被對方的親屬索回,而你於情於理都無法阻止。
我想沒有人願意自己辛苦賺來的銀兩,免費供人花用,要花也是要自己花才有意思。
所以不管是否同志、是否單身有伴,都應該要知道遺囑的一些常識,最好平時就寫好放著,免的措手不及,徒留遺憾。
下面的資料載自奇摩知識,我稍微編排、修改並加上簡易表格,方便理解。
但一般人多誤以為只要寫了遺囑,就可以把所有的一切都奉獻給愛人,是錯誤觀念,因為在民法繼承上有『特留分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和你有血源關係的人還活著,你就得分銀兩給他,即使那是個再怎麼爛的傢伙也是一樣。
假使你也像我一樣非常不甘願把銀兩給這樣爛傢伙踐踏,那就效法我,早晚3炷香祝禱他早日歸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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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通則】
(1)無行為能力者及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2)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的種類】
(1)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2)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 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3)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見證人 | 公證人 |
自書遺囑 | X | X |
公證遺囑 | 2人↑ | ˇ |
密封遺囑 | 2人↑ | ˇ |
代筆遺囑 | 3人↑ | X |
口授遺囑 | 2人↑ | X |
【遺囑效力】
(1)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2)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遺囑執行】
(1)遺囑人得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2)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執行人。
(3)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且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4)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遺囑撤回】
(1)遺囑人得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2)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3)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4)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禁治產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以上僅就民法繼承有遺囑部分規定略作說明。欲究詳情者,仍請參閱民法繼承編第三章遺囑(自第一千百八十六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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