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鐵路兩側毗鄰地區限建之範圍
一、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建範圍依下列規定,並由高速鐵路路基或結構物邊緣為起算基點:
l 平原段
1. 水平淨距離15公尺(含)範圍及高速鐵路通風管道、出氣口周圍之必要範圍內之任何建築開發行為。
2. 15至25公尺(含)範圍內,基礎開挖深度超過1.5公尺或採用潛盾施工、打樁及土壤改良者。
3. 25至45公尺(含)範圍內,基礎開挖深度超過3.5公尺或採用潛盾施工、打樁及土壤改良者。
4. 45至60公尺(含)範圍內,採用打樁及土壤改良者。
l 山坡段
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劃定為山坡地地區,水平淨距離60公尺(含)範圍內之任何建築開發行為。」
二、 因此,高鐵兩側毗鄰地區之建築開發行為及開發位置如不在前述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即不須高鐵局會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