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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現值如何評定
房屋現值是房屋稅及契稅的計算依據,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各縣市乃根據相關規定並由民意代表、建築、營造等專門人員等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各項房屋標準價格,再由各稅捐機關依據各項房屋標準價格核計出房屋現值。
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包括:依房屋構造、層數、用途訂定之每平方公尺標準單價與折舊率,及依房屋所在位置訂定之地段率三項。稅捐機關核計房屋現值之公式則為:房屋標準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地段率。例如某甲有一棟住家用RC造三層樓房,已建造3年、面積200平方公尺,坐落在宜蘭市民權里中山路二段,其房屋標準單價為2600元、折舊率為1%、地段率為130%,核計後某甲房屋現值應為2600×200×(1-1%×3)×130%=655700(計至百元),當年應繳房屋稅或房屋移轉應繳之契稅即以該現值為計算依據。
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依規定每三年須重行評定一次,本縣於95年即辦理重行評定作業,相關資料除公告外並建置於地方稅務局網頁,民眾可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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