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招 提高扣繳及可扣抵額】 計算完了應該補繳的稅額之後,還是有機會降低稅負。除了先前已經扣繳的稅額外,也別忘記了各種可扣抵的稅額。
雖然這類的扣抵額大家比較陌生,但適用的族群卻不少,投資族、換屋族、台商族,都不要輕易放過。
方法1-投資抵減稅額
報稅時,有一項投資抵減扣除額,對於長期投資符合政府政策規定的投資人來說,是很好的節稅工具。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規定,個人如果在88年12月31日以後,認股投資政府鼓勵的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等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如果這個人持有股票的時間達3年以上,就可以將當初購買該股票時總價款的10%以內的金額,拿來抵減當年度應納綜所稅額。而且,如果當年度抵減不完,還可以在以後的4年內抵減。
至於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認購的股票,只要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抵稅的限度甚至達20%。要注意的是,以上這兩種情況的減稅額,每年度抵減總額都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50%,但扣抵的最後年度則沒有這項限制。
※投資抵減條件3變化
Ü88年12月31日以前
◎ 投資持有股票2年以上
◎ 最高可將20%股票價款抵稅
◎ 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50%
Ü88年12月31日~93年1月1日
◎ 投資持有股票3年以上
◎ 最高可將10%股票價款抵稅
◎ 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50%
Ü93年1月1日以後
1.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 股東投資後持有股票時間達3年以上
◎ 可以將取得股票的價款依規定抵減率,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的應納稅額(基本為10%,每2年減1%,實際抵減率可參閱「投資抵減證明書」)
◎ 每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最後扣抵年除外)
2. 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或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
◎ 股東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
◎ 可以將取得該股票的價款抵稅,抵減率每年都為20%,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可以遞延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
◎ 每1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50%(最後扣抵年除外)
舉例來說,嘉嘉若在91年度收到A公司寄發的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說明嘉嘉從91至95年度為止,一共可以抵減稅額4萬元。假設嘉嘉91年度應納6萬元的稅,但1年投資抵減稅額可抵的稅,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50%,所以嘉嘉就只能抵3萬元的投資抵減稅額。至於其他還沒有抵完的稅,就只能留待以後年度扣抵了。
由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投資抵減稅額規定,是在92年間修正後才產生,依規定股東必須持有超過3年以上,也就是今年申報96年度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
但是同時擁有兩項減稅額的民眾,兩種抵稅額必須加總計算,每一年度的抵減總額,一樣要受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的限制。
- Tips_2大類產業 可投資抵減&檢附國稅局證明 [ 隱藏 ]
2大類產業 可投資抵減
自93年度開始,個人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原則上可分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例如網際網路服務業、積體電路設計業等),及「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或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例如消費性電子、精密器械、航太等)兩大類。
檢附國稅局證明申報
申報投資抵減扣除額時,必須檢附發行公司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填發的「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餘額表」。如果不清楚持有的股票是否符合政府獎勵規定,可以洽詢投資的公司。
方法2-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重購自用住宅可以扣抵之前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如果是因為自用住宅換屋,出售房屋而有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繳稅時,就可以提列重購退稅。但必須符合重購的是自用住宅,且出售和新購的間隔時間必須在2年內,先購後售時也適用,但若是將房屋出售給受扶養親屬,重購自用住宅則不能扣抵所得稅。且換購的房屋評定現值,必須大於出售者,才適用重購自用住宅退稅的規定。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3條件1. 證明賣出和買進的房屋都是自用住宅,並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且在該地址設有戶籍。
2. 「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適用,只是買賣過戶的間隔時間不能超過2年。
3. 新買房屋的評定現值必須大於賣出的房價。
舉例試算:小王年收入淨額102萬元,他去年換屋,把住了2年的套房賣了,換一間500萬元的雙併公寓,為6月的婚期做準備。小套房買的時候是200萬元,去年以210萬元賣出,賺了10萬元,且房屋評定現值為40萬元。所以在「財產交易所得」欄,必須先認列交易所得,再計算「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財產交易淨值認定
1. 財產交易標準所得淨額(=出售年度房屋現值×利潤評定標準)
40萬元×29%=11萬6,000元
註:利潤評定標準以台北市96年度評定房屋交易所得為按現值29%計算
2.實際的財產交易淨值
210萬元-200萬元=10萬元(取其低者列報財產交易所得)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計算
1.計入「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應繳納稅額
102萬元(年收入淨額)+10萬元(交易所得)-7萬7,000元(免稅額)-4萬6,000元(扣除額)=99萬7,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
99萬7,000元×21%(稅率)-10萬5,100元(累進差額)=10萬4,270元
2.未計入「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應繳納稅額
102萬元(年收入淨額)-7萬7,000元(免稅額)-4萬6,000元(扣除額)=89萬7,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
89萬7,000元×13%(稅率)-2萬5,900元(累進差額)=9萬710元
3.重購自用住宅退稅額
10萬4,270元-9萬710元=1萬3,560元
方法3-扣抵中國已繳稅額
近年來,有很多台籍幹部應公司業務需要去中國工作,在中國已繳過的所得稅,也可以在台灣申報所得稅時做為可扣抵稅額,從要繳給台灣國稅局的稅額中減除。境外人員在中國大陸只要停留90天以上,就要課徵個人所得稅,但很多公司和出差員工個人忽略此稅務風險,留下欠稅紀錄及不良關係。
※台商居留中國超過90天 就要課稅
目前除了在中國約160萬人(工業總會估計)的台商會受到大陸相關稅法規定的影響外,其實每天因為各種需要而進出大陸的短期派遣或臨時出差人員,反而容易會因為疏忽而留下欠稅紀錄,造成下一次入境後必須先補稅、受罰之後,才能再出境中國。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原則採屬人主義,即境內、外所得都要課稅,但如果屬外派人員,且人員的薪資成本是由境外機構所認列,並且沒有將這項費用轉嫁給中國大陸的企業,那麼只有在大陸1年累積居留不超過90天的人,才能免課所得稅。天數的計算,不論入境日、離境日或在當天往返出差等各種狀況,只要進入大陸,哪怕只有幾小時,都要以「1日」來計算。按規定,居留超過90天的人,就要被課稅。
如果把這項「1年居留90天以下免課稅」原則,和「稅務居民5年」的規定交叉運用,又可以為台商達到另一種節稅效果。中國稅法規定,外國人如果連續5年都是「稅務居民」,第6年起,就要對個人的「全球所得課稅」,不論當年度在大陸居留多少天。因此,大陸台商如果在大陸有連續5年的繳稅紀錄,這時就趕快設法「中斷」此項連續繳稅紀錄,方法可以有:在第5年,單次離境超過275天以上,或1年內離境累積275天以上,這麼一來,就可以打破紀錄,重新計算新的5年。
方法4-成立公司除了把握特殊所得定額免稅及扣除必要成本兩大項節稅外,也有不少的自由工作者、SOHO族等非薪資所得者,會採取設立公司的方式來避稅。主要的用意是,利用公司可以列報各項成本費用,以及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較低(目前稅率25%)的優點,將領取的稿費、版稅或其他工作報酬等先入公司的帳,減掉各項成本費用(個人購衣、應酬、交通費等都可以算進去)後,再繳公司稅,剩下盈餘才再分回到個人課稅,這時候便很有可能不必繳納高額的個人所得稅;況且,將公司稅後盈餘再轉回到個人身上,又已經是下一年度的事了,還具有延後繳稅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