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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19:41:10|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觀光局啟動修法納管觀光遊樂業舉辦活動 旅遊安全再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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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啟動修法納管觀光遊樂業舉辦活動

旅遊安全再強化

        鑒於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交通部觀光局為防範類似事件發生,除由中央與地方相關單位發揮既有管理及輔導機制加強執行外,亦基於觀光遊樂業管理制度面尚有法令可加強部分,爰加速硏議修正;於本(9)日邀集法務部、內政部、金管會、保險局、行政院消保處、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樂業者,針對活動之安全管理及種類屬性,商定園區內辦理活動之申請、審查、保險、裁罰等規定,使各環節更有保障。修正重點包括:

一、發展觀光條例:

(一)    針對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者,修正提高罰鍰額度,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暫停營業一部分或全部。(修正條文第55條)

(二)業者違反作為義務,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除處罰鍰外,增加主管機關即得令暫停營業一部分或全部,並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修正條文第57條)

二、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一)    明訂業者自行或由第三人於園區內舉辦非例行性活動時,倘超出園區安全管理容許承受範圍,應於30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非例行性活動及安全管理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另訂並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安全管理計畫審查時,應會商警政、消防、建築管理、衛生及其他機關辦理。(增訂條文第19條之1

(二)    除增訂強制責任保險最低額度(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由新臺幣20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由新臺幣1,00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000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維持原新臺幣200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由新臺幣2,40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6,400萬元。),並提高舉辦非例行性活動期間,由業者或辦理廠商應依活動人數、場域及風險類型另投保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俾意外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獲得充足之保險賠償保障。(增訂條文第20條第2項、第4項)

三、本案法規修改,將循法制程序辦理。

 
















 

台長: Kilayko & Chung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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