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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09:03:47| 人氣3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2/14 哈哈!寄垃圾郵件的人要倒大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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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可愛的小鳴一隻^^~* 獻上。


  哈哈!寄垃圾郵件的人要倒大楣了!!

  小月剛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真是有說不出口的開心!

  不要懷疑、不要猶豫。

  快快去向消保團體投訴吧!XXD

  哈哈,不用一封2000。500就夠我賺的了!

  毎次開信箱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把垃圾信ˇ起來清,小月已經清的很火了!

  又不能開垃圾剋星說。(有少許的重要信件會被丟在那裡!)

  另外,如果收到色情光碟的郵件可不可以告他們妨礙風化啊?(好想知道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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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自YAHOO新聞

           更新日期:2007/12/14 04:39  林上祚/台北報導

  垃圾郵件每天砍不完,你是否也想找人出氣,根據行政院送立法院審查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垃圾郵件受害者,可以向消保團體投訴,並且以集體訴訟方式,向垃圾郵件者寄送者提出民事賠償,最高每封垃圾郵件可求償五百到二千元不等的賠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委石世豪表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九十四年即已送立法院,無奈它和其他民生法案一樣,躺在立法院不見天日。

  石世豪表示,儘管垃圾郵件對於收件人的損失很難量化,但大量垃圾郵件會導致正常郵件進不來,也造成電腦硬體與收件人心神損害。

  NCC指出,儘管處罰垃圾郵件,傷害到發送者憲法賦予的「通訊自由」,不過垃圾郵件涉及到的多方法律關係,包括收件者隱私權與資訊不外露權利,以及發信者的言論自由,這二者孰高孰低,可以參考大法官第五七七號與與第四四四號釋憲文,關於禁止菸商廣告與藥物廣告的解釋。

  石世豪表示,香菸所涉及健康權,雖然遠高於電子郵件的隱私權,不過商業電子郵件只是代發第三方郵件,「替別人轉送信息,不是算言論」,商業言論在社會的評價,本來就比藝術等表達來的低,況且大量發放所造成的傷害,也遠大於表達言論的利益,二者權衡之下,立法規範垃圾郵件,在憲法上應該沒有爭議。

  此外,由於垃圾郵件發送者,要追蹤十分困難,必須透過ISP業者提供寄件路由,才能找到發信源頭,因此未來垃圾郵件受害人,在進行集體訴訟時,可以向ISP業者要求提供發送者路由,石世豪表示,這裡涉及到關於寄件人個人資料保密的問題,也將透過修改「個人資料保護法」解決。

台長: 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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