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國際光點計畫」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合既有在地文化資源,包裝成具國際化旅遊產品並提供國內外旅行社販售,藉以深化台灣觀光品質,強化台灣觀光國際競爭力及提高旅客重遊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係指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及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獎助對象整合既有在地文化資源,提供國內外旅行社包裝成具國際化旅遊產品專案計畫,計畫期間需一年期以上,得向本局申請獎助。
四、獎助對象申請本計畫獎助,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合法立案證明文件。
(三)專案計畫書。
前項專案計畫應依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不分區(含離島)提案,
並按下列各區之在地文化特色規劃具獨特性、國際性及市場性:
1.北部地區(基隆市、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生活及文化的台灣(如:華人文化藝術重鎮、時尚設計、流行音樂、
時尚都會等)。
2.
中部地區(台中縣市、彰化縣及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市):
產業及時尚的台灣(如:茶園、咖啡、花卉、森林鐵道等)。
3.南部地區(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及屏東縣):
歷史及海洋的台灣(如:開台歷史、舊城古蹟等)。
4.東部地區(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慢遊與自然的台灣(如:鐵
馬與鐵道旅遊、有機休閒農場、原住民文化等)。
5.不分區(含離島):多元的台灣(如:會議展覽產業、美食小吃、溫
泉、生態旅遊、戰地風情、聚落景觀等)。
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專案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每年執行內容及辦理事項。
(四)國際旅客集客方案及每年目標數(上半年及下半年目標數):隔年國際
旅客人次成長率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第二年起自主營運計畫。
(六)共同參與單位及人員介紹。
(七)本專案計畫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前項第九款應列明自籌款金額與向本局及其他機關申請獎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獎助者,獎助事項不符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不
予受理。
前項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受理與否,均不予退還。
七、受理申請後,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國際光點計畫」專案小組委員,
自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不分區(含離島)等五區中,各審核出一最具國際光點潛力專案計畫及獎助金額。
八、審核基準:
(一)計畫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獎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獎(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最近三年接受本局獎(補)助辦理獎(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九、獎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每專案計畫每年獎助金額以新臺幣
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十、獎助經費撥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年分三期撥款
1.第一期:受獎助對象應於核定獎助後一個月內,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及
領據,送本局辦理撥款事宜,憑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於計畫執行第七個月內,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將第
一個月至第六個月資料函送本局驗收審核,憑撥總獎助款百
分之三十。
3.第三期:於計畫執行第一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文件將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資料函送本局驗收審核,憑
撥總獎助款百分之四十。
4.辦理期間第一年參與之國際旅客須達每期約定目標數,未達每期約定
目標數者,依比例扣減;第一年執行成果達全年目標數者,
第二期獎助款扣減款將於第三期補撥。
(二)第二年及第三年分二期撥款
1.受獎助對象若須申請第二年及第三年獎助款,應於計畫執行第一年及
第二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局申請獎
助,由本局將召開國際光點計畫專案小組會議審核獎助金額。
2.第一期:通過審查後,受獎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第二年及第三年上半
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函送本局驗收審
核,憑撥總獎助款百分之五十。
3.第二期:於計畫執行第二年及第三年下半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函送本局驗收審核,憑撥總獎助款百分之五十。
4.辦理期間第二年及第三年參與之國際旅客須達每期約定目標數,未達
每期約定目標數者,依比例扣減;第二年及第三年執行成果達全年目
標數者,第一期獎助款扣減款將於第二期補撥。
(三)第四年起應達自足營運之效。
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一月者,最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申請撥
款,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最遲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撥
款。
十一、受獎助對象依前點規定申請撥款時,除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外,
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報告書、著作人約定書及著作財產權轉讓書(含三十張以上
高畫素電子檔照片或十分鐘以上影音資料予本局於業務推廣運用)。
(三)收支清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四)獎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局及其他機關實際獎助金額之結報表。
本局就獎助事項所需經費全額獎助或就指定項目所需經費全額獎助者,前
項第三款收支清單應連同原始憑證送核。
受獎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獎助金額。
獎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
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撥款金額以實際支用金額為限。
有關個人或團體所得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
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單據上註明扣繳稅額及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
影本,於送本局核銷經費時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十二、受獎助對象所提專案計畫內容有關「國際宣傳推廣項目」如欲依本局觀光
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抵減者,
該項目不得接受本局獎助。
十三、受獎助對象接受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獎助辦理採購,其總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
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通知本局派員監
辦。
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
關證明文件。
十四、受獎助對象應依核定之專案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並受專案小組監
督,小組委員得於活動期間實際參與或輔導專案計畫,提供建議予獎助對象作為修正參考。核定獎助後計畫如有變更(含計畫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受獎助對象應事先報請觀光局轉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國際光點專案小組委員審核,本局得視其變更幅度,酌減獎助款或廢止獎助;其因故無法執行者,停止其獎助。
十五、受獎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視情形輕重廢止獎助資格,並不核
撥或追回全部或部分獎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本局各項獎助一年至五年:
(一)執行成效不佳。
(二)未依核定專案內容執行。
(三)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十七、本要點實施期程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至民國一百零一年。
凡符合上助要點之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及公、私立大專院校均可按本要點投企劃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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