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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論釋字第三十一、一五0號「立委任期問題」

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文謂:「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第九十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該項任期本應自其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止,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

新聞台: 司法解釋報報 | 台長: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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