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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論釋字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議會自律原則問題」

八十三年間,立法委員針對立法院審議「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草案」明顯未經立法院完成二、三讀議決程序,即由總統依據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公布,發生適用憲法此二條文之疑義,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新聞台: 司法解釋報報 | 台長: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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