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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違憲審查基準的觀點論釋字第五八四號之問題

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文認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

新聞台: 司法解釋報報 | 台長: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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