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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08:36:51| 人氣3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訊息摘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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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期    100-10-28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10001361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
           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
           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
           ,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台長: 好事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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