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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12:14:05| 人氣3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健保醫材自費上限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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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材自費:係指在使用健保的情況下,選擇非全額給付之材料,此時健保只對材料做出部分給付,故民眾需自行付費補足差額的一種消費模式,即「自付差額」。

2. 自費上限:自負差額之上限。此類醫材健保仍有部分給付,健保署基於公益(他自己認為的那種),欲設定自付差額之上限。
3. 小結:故所謂醫材自費,並非指完全的自費,而是在其他部分採健保給付,僅有醫材為部分給付時,民眾所需自付的差額。
若對此自付差額訂定上限,在我國大多數民眾皆採用健保看診的環境下,有相當可能影響醫材的自由市場活動。
4. 討論:從經濟學的角度,設定此種上限,有極大可能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而究健保署本意乃為平衡同類醫材在不同醫院間出現的價差,因此部分人士認為可以公開透明之實價登錄作為替代方案,而無須設定上限。然健保署業已設立醫材比價網,民間仍因醫院間價差的存在,而對健保署能有所作為具有期待,實因我國民眾在選擇就醫院所的主要考量並非醫材的價格,而是醫師本人或醫院整體的風評,故即使醫材自付差額相較其他醫院可能高出許多,民眾仍願意接受在特定院所中接受治療。因此,各醫院使用醫材價格是否實價、公開、透明並非真正能夠節制醫院對醫材價格設定的工具,民眾除了專業知識外,慣用的就醫考量依據便可能產生民眾在醫療上無議價能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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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並非保險,而是一個社會福利制度,其中必須涉及市場的部分,政府如何干預、干預深淺、干預強弱等等細節,是這個制度是否有機會成功的基礎。
此次自付差額上限的提出,則是為解決醫療院所間對同一醫材定價不一的現象,由於民眾缺乏議價能力,所以由健保署出面議價,健保屬議價的方式叫做設定自付差額上限。自付差額上限之爭點,則在於上限的存在可能對民眾選擇權產生削減的作用,即高價醫材將從民眾的可能選項中消失。故健保署選擇這麼此方案基礎是一種對民眾的潛在假定:永無議價能力。
且不論此種議價方式是否合理、有效,民眾真的沒有獲得議價能力的可能嗎?有沒有任何方式能夠增進民眾對醫療的議價能力?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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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市場除基層診所外,地區醫院及教學醫院一類大型醫學中心,是否能夠視為一種半壟斷事業?尤其在中大型手術、重症、罕病等等領域,具有難以被取代的能力、地位,進而形成「近似壟斷」的市場地位,除開民眾信服權威、專業的社會心理因素外,實質上的業務能力也可能造成民眾缺乏議價能力的結果。
就同一個醫材而言,各醫療院所間的價差究竟從何而生?是不同的生產商?還是各醫療院所設定的利潤?在健保總額調控的制度下,是否是一種醫療院所用以描補其他部位獲利不足的方式?
行政機關理論上應該要設計多種方案,但目前進入社會議題網絡的僅有增設自付差額上限一案,而此案受社會輿論攻擊後,健保署亦未提出提他替選方案,彷彿如果不依此案,即要擱置醫材價差的問題不予處理,此案真的是執政黨有心要解決問題,還是執政黨刻意採取一個不會過的選案來規避問題。
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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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無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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