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的定義
文學是甚樣東西,是專屬於某一特定對象,如小說家、散文作家、詞曲作家、新詩作家所獨有 ,除了上述人都不可碰觸,因為它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領域,文學某一部份是神聖的,因為它必須要對文字與未來交待,也可以是親民的,如果不夠親民,有如君王,不能聽見外面的聲音,會阻礙文思。
一篇好文章,若全然由自已完全發揮,用艱澀的文字來表現文采,是件好事?作者的使命,是要將對生活的體會與萬物觀察全然紀錄,在心裡存放如酒,經由醞釀,透過美好敘述,讓讀者沈靜於其中,使文字的美感奔放。
文字的美感,透過作家來編排,但是不能完全剝離文字的自由性,所謂的自由性,有些人會認為文字會有自由性嗎?然而當你在編寫文章時,你不能太強調用詞遣字,太過於學術化或是個人化,讓它自然運行於紙上,文字與作家,應該建立起夥伴關係,作家替文字搭起舞台,文字在舞台上自然演出,呈現特殊的文學美感,文學美感,是種讓人產生人性的感覺,包涵喜怒哀樂等情緒,將人生過程呈現出來。
一好作家必須在生活中,學會觀察,將市井小民的心聲,紀錄於腦中,將所觀察到的事物,紀錄起來,將來要使用時,便會成為作品體材。多觀察多紀錄,應該是作家的基本功。
作品應該要貼近於讀者;使讀者在閱讀時,可以感受到作家的感情與情緒,逐步的貼近,讀者與作家的心結合,會使文學價值提昇,美感的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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