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8-01-22 11:36:57 | 人氣2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學生租屋申訴 消保官:租賃契約應註明 維護自身權益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學生租屋申訴 消保官:租賃契約應註明 維護自身權益

東森 更新日期: 2008/01/22 00:19 記者李佳玲/屏東報導

屏東縣消保官近來接獲數起學生租屋申訴案件,包括房東不退還押金、收取水電或網路費用爭議、及房東看不慣房客生活習慣,逼學生搬遷等等,消保官程俊建議學生租屋族,租賃契約中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應註明清楚,以免與房東在認知上有所差距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在屏東就學的陳姓同學等3人,一起在校外租屋1年多,第一次租約到期想再續約,但房東不續租,學生要求房東退還第一次租約押金未果,向縣府消保官投訴。

擔任消保官的程俊說,雖然學生與房東之前有簽約,但學生手上卻沒有該份合約書,無法証明房東確實有收押金,諸如此情形,在簽約時最好要求一式兩份,雙方各留1份,對房客本身較有保障。

還有一名學生付了1學期2萬元房租,加上3千元押金,因不滿房東加收水電、網路費,與房東產生爭執,房東嫌惡學生生活習慣不良,把洗衣機等家電搬走不給使用,並撂一句「要住不住不隨便你」,學生憤而搬走。程俊表示,學生在合約期間內自行搬遷,並非房東違約,無法退回任何租、押金。

另有一件則是學生與家長吵架後出走,自己在外租屋,後來被家長發現,以孩子未滿20歲、租約行為無效為由,拒付業主租金。經消保官介入處理,雖然入租不滿1個月,最後家長還是付了租金,押金退還。

程俊說,校外租屋糾紛,學生往往是弱勢的一方,有時候可能碰到態度惡劣的房東,房東與房客溝通出現問題,糾紛就無法避免,雙方在簽約時,契約內容最好能夠註明清楚,以維護權益。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悄悄話)
2008-01-22 13:05:32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