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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政治獻金 十萬內可抵稅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個人捐政治獻金 十萬內可抵稅

中時 更新日期: 2008/03/22 04:34 黃詩凱台北報導

四年一次總統大選今日舉行,國稅局官員提醒民眾、民間團體和營利事業,之前若有捐款給競選人陣營政治獻金,只要符合法令規定,保存收據,即可在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或者當成費用,依規自所得總額中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依照政治獻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於擬參選人的捐贈,得作為當年度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者費用損失,不過,可扣除或減除金額有明文規定,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政治獻金法中規定,每年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限額個人在十萬元以內,營利事業在一百萬元以內,人民團體則是五十萬元。至於對不同擬參選人的捐贈,合計限額為個人廿萬元、營利事業二百萬、人民團體一百萬。

同時,國稅局官員也表示,個人捐贈除了符合前述限額規定之外,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必須確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二○%,且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廿萬元。

至於營利事業捐贈,官員指出,必須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的十%,總額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捐獻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競選經費時,除須注意政治獻金法捐贈數額限制外,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本身得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及費用損失限額,應一併考量,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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