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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9 13:37:08 |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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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資本適足率低於2%須退場 可公佈呆帳客戶資料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銀行法/資本適足率低於2%須退場 可公佈呆帳客戶資料 

NOWnews 更新日期:2008/12/09 12:20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修正通過銀行法,規定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2%,在限期內未改善者須退場,由主管機關派人接管;至於呆帳逾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的客戶資料,三讀後也修正,銀行將可排除保密義務,公開呆帳客戶資料。

三讀修正後的銀行法在經營不善銀行退場機制上,銀行依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區分為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四類。其中,資本嚴重不足是指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2%或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2%者。

新銀行法規定,銀行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90天內派員接管;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銀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累計金額逾5000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者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以及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的逾期放款或催收款項資料,銀行可排除保密義務,公開呆帳客戶資料。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同一人持有銀行股份超過5%時,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欲持股超過10%、25%或50%者,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刪除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股份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5%的規定。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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