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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變動30日內申報契稅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不動產變動30日內申報契稅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09/10/26 00:07 【中縣訊】

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16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契稅;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該局說明,另按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其立法意旨係對納稅義務人應行為而不行為之處分,係屬行政處分,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鼓勵短漏稅捐者,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罰規定,兩者性質不同,不能比照適用。

台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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