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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認定必須視所購土地的用途而定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認定必須視所購土地的用途而定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0/27 10:2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27 10:27:18)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97條第9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地之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之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購買的土地是要蓋廠房等用途者,就是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為支付年度之費用;反之,購買的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於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不能列為當期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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