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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9 09:06:48| 人氣14,9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騎樓使用權爭議:(具有商業性質有人潮及錢潮的空間較具有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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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維護權觀點:現行市區商圈中一般建築物一樓有設置騎樓空間之大部分的店家所有權或店面承租人都會有強烈的主觀認知「騎樓」為一樓店面空間的延伸並附帶有清潔維護的責任,因此都會認為「騎樓」的空間使用權「應」是由店家所有。
2.以通行權觀點:就行人之通行權而言,在台灣許多的老街(三峽、大溪、湖口老街…等)都是為了台灣典型的氣候環境條件而普遍設置有「騎樓」的空間,當時的設置背景或理由,不外是在台灣潮溼多雨的天氣時,方便「行人」在「騎樓」空間裡進行商業活動;演變至今現代建築物有設置「騎樓」的好像只在北迴歸線所及氣候獨特的台灣地區;再加上機動性很高的「機車」出現,在商業活動較弱的區域又演化成可「遮陽蔽雨」的機車停車場,完全把「騎樓」空間原始設定給「行人」通行良善美意給顛覆、推翻了。
3.以所有權觀點:就都市計畫及建築法規和相關法令條文而言,在土地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應按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依據路幅寬度來考量或核定是否需設置「騎樓」空間,申請興建的地主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有權利是否依法規附建;如不附建「騎樓」空間,則是依「建築技術規則」自申請建築之基地建築線(計畫道路臨接建築基地之境界線)退縮三點五公尺以上始能建築(留設之寬度為提供行人通行之「無遮簷人道」);如需附建「騎樓」空間,亦是依「建築技術規則」自申請建築之基地建築線(計畫道路臨接建築基地之境界線)「留設」三點五公尺以上寬之空間設置「騎樓」(留設之淨寬度為二點五公尺以上提供行人通行之「騎樓空間」;但「騎樓空間」直上方之樓地板容積是享有附建「騎樓」的奬勵樓地板容積);因此,當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設置「騎樓」空間時,就已經獲得建築主管機關(建築主管機關≒政府≒是全台灣之全體納稅人;政府之政務官為全體國民委託的管理人)的同意獲得一部分的樓地板奬勵容積,以換取「騎樓空間」之樓地板面積供行人通行(全體國民)使用,因此「騎樓空間」理應是屬於供社會大眾所有之通行權;「行人通行權」的再昇華就是要將「騎樓的無障礙空間」考量列入「建築技術規則」之中一併附建。
4.騎樓下的街道傢俱:以往在市中心的騎樓幾乎停滿了形形色色的機車,自從台北市政府在捷運站沿線及周邊推行「機車逐步退出騎樓」的政策,讓市中心的商業區的市容或都市景觀,有了很大的改變及進步,機車退出騎樓後,在過渡時期(執法及教育的空窗期)在寬敞的騎樓空間設置有不鏽鋼製的座椅數個,藉著街道傢俱(不鏽鋼座椅)在騎樓下的被動設置,作為替行人通行權的代位宣示主權。
5.線條簡潔的的設計:不鏽鋼弧形椅面可向兩側洩水的坡度,也容易清潔保養,其維護清潔的責任就落在有意願認養企業身上。
6.騎樓下的不鏽鋼管拒馬:是為了替行人通行權「宣示主權」,還是為了「美觀」考量,只能遠觀不可褻玩焉?
7.街道傢俱有商家認養維護下,軟(花草樹木)硬(座椅表面美化)體多少都會有些質感。
8.街道傢俱沒有人認養維護下,視覺上較為單調無趣,但也可達到基本上行人臨時休憩及都市綠化的功能。

台長: Mr.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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