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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5 16:11:59| 人氣3,8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騎樓現有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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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現有法令:
  騎樓屬私有產權,但在公法上則屬道路的一部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擅自設置有石碑,廣告物或其他類似物者,始有罰則(新台幣1200元以2400元以下罰鍰)

  騎樓地坪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第二項)
  
  另騎樓地坪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違反者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三之一條)
  
  為因應市區道路條例修訂通過,北市府工務局建管處已於93.02.16邀請法規會,台大蔡茂寅教授及政大董保城教授開會討論.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騎樓屬於道路一部分俱有<私有公物>性質,且依現行及修正後之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規定意旨,政府進行騎樓整平時,應無須經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同意,惟為考慮執行面之和諧並避免不必要之爭議,建議將<同意書>改為<徵詢意見書>,以徵詢民眾對騎樓整平之改善意見並告知依法配合改善.
  
  以上文字部分節錄自台北市社區建築師培訓系列課程之違建輔導,騎樓整平說明會教案資料
中華民國94年07月09日出版,出版者: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編輯者: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建造執照科 高科長文婷
    違建查報隊 陳乾隆分隊長
    使用管理科 邱科長英哲,戴技正興逹,吳建興先生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梁主委貞誠,陳雲蘭小姐,林宜親小姐,高心潔小姐,王苡婷小姐
地 址:台北市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
電 話:02-2377-3011
傳 真:02-2732-6906
網 址:http://www.arch.org.tw













台長: Mr.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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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藝術設計(手創、設計、室內空間、裝潢) | 個人分類: 觀點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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