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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0 12:40:35| 人氣5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現在學生只要是因為選課不出席而造成被當,成績不好或記過等都可以提行政訴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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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ㄚ,看報紙時看到,大法官針對學生選課後不出席被當或是成績不好,或是行為不當被記警告或記過時,可以提行政訴訟這方面做了釋憲.

奇怪喔,怎麼都沒看到有大法官針對如何保障教師的尊嚴及教導權作釋憲呢?學生選課後不出席上課,難道錯在老師?真的搞不懂,為什麼大法官要去做這樣的背書呢?難道這些大法官在做這樣的釋憲時都不考慮後果?

看來ㄚ,未來的學校課程乾脆交給學生自己去安排,考題交給學生出,標準答案交給學生自己做,分數給學生自己打,連上課的教材跟上課方式跟地點都交給學生自己處理,這樣是不是就符合憲法中所提的人權的要求?

學生對於所選擇的課程本來就是得自己負責,學校也有退選的機制ㄚ,學生選了課之後,不想繼續修時,可以用退選的程序做退選的動作,我相信絕對不會有老師會去刁難學生吧.我個人相信,老師們在打分數時絕不會僅憑學生的出席率或考試成績就決定了學生的總成績.

但是,現在,大法官卻告訴學生們,即使選了課也有不出席上課的權利,如果因為這樣而成績不好或被當,不用怕,可以對老師提行政訴訟,只要老師行政訴訟輸了,學生就可以拿到成績或是過關,這不擺明了支持學生對抗老師嗎?

憲法保障所有人的權利,雖然所有的法律規定都不能牴觸憲法的精神,但是,也不能通通一概而論吧?如果有人說,殺人是為了免於自己被殺的恐懼,那麼這是不是也符合憲法的精神呢?我想這應該說不過去吧.如果是這樣的話,學生們或教育團體在爭取學生的受教權的同時,是不是也必須先建立起對自己受教權的負責態度跟認知?

爭取受教權就必須去尊重受教權,想想,拼命地爭取自己不想尊重的權利,那爭取有甚麼意義呢?學生不會想,難道這些一天到晚在替學生爭取權益的教育團體也不會想?

這是一個相對的責任問題.既然不尊重受教權就沒有權利去爭取受教權,就如同,既然不想工作,那就沒有權利去爭取工作權不是一樣?既然爭取到工作權卻又不工作,如此一來,對於那些真正想工作或想讀書的人而言,卻是一種不尊重的事情.

台長: Akiz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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