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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1 23:02:34| 人氣148| 回應0 | 上一篇

台灣沒有王法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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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10秒無罪的判決讓不少人覺得很離譜,在台北縣也有一起不遑多讓的判決。一名男子身上攜帶雕刻刀、膠帶及保險套,以沾有汽油的毛巾企圖迷昏高中女學生性侵未遂,結果二審輕判且得以易科罰金。檢方不滿法院判決,認為難道非得要被害人衣服被剝光才算性侵害嗎?而網路上也有網友表示,為何有那麼多的司法官對事件的認知與民眾有落差,難道「大學法律系是腦殘系嗎」?

台北縣三重市從事房屋仲介的林申俸,去年年底起了色心,尾隨一名高中女生並下手企圖迷昏,因被害人大聲求救掙扎而沒性侵得逞。板橋地院一審依性侵未遂判刑3年8個月,高院二審卻大逆轉,只依妨害自由未遂罪判刑1年,並且在減刑後為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高院認為,林姓男子在犯案過程中,還沒有進行到「性侵害」的部份,也就是只有企圖迷昏被害人,因此屬於妨害自由未遂罪。對於這項判決,檢察官認為強制性交本來就有妨害自由成分,高院不顧現實情況與可能的後續發展,隨意將兩種情況分開,對被告相當有利,卻忽略被害人與一般民眾的感受與認知。

台長: 一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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