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5-02 16:15:27| 人氣1,02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過勞致死立法?全國僱主們挫咧等!(2011/05/02)

推薦 1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16日電)報載「過勞死,勞委會已傾向不採刑罰,研議採行政罰,讓企業鬆一口氣」。勞委會今天澄清表示,針對這一議題正蒐集各國相關立法例,審慎研議中,並沒有要放棄刑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衡量現行勞動基準法處罰額度稍嫌過低,無法落實法律保護勞工的目的,加上近年來部分事業單位濫用責任制之名,使勞工超時工作,影響勞工身心健康及權益,為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勞委會已提出勞動基準法罰則修正草案,提高罰金及罰鍰額度。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超時工作,罰款最高為新台幣6萬元,將提高到20萬元,同時增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摘自雅虎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16/5/2py7y.html#gogogo )

我們台灣是一個不善於立法解決問題的國家,也就是目前還是一個「人治」非「法治」的社會,連立法制訂公正的法律,恐怕也是沒有這方面的能力,在此又可找到一樁充份的證據,那就是最近的前一段時間,可能在季節交換的時間,氣溫變化很大,再加上全球氣候異常,偶而氣溫一下子就有10幾度之落差,有經驗的人一定會知道,那些有高血壓心血管疾病患者就要特別留意小心,一不小心就會中風,甚至於暴斃都有可能,大概也是因為這樣發生了幾起不幸的所謂過勞死事件,都是年紀輕輕的就這樣往生,這也使得輿論開始注意攻訐批評我們國內的勞動條件,是不是有剝削勞工工作的現象,而我們的勞委會大概也是因應此一輿論,說是要修法,加重對僱主的懲罰,除了提高罰款之額度外,還不放棄使用刑罰,看來我們全國的僱主們大家就挫咧等,那一天恐怕會莫名其妙被判定違法,罰款和被抓去關,不然就是像現在這樣,執法單位也只能睜一眼閉一眼,那什麼勞動基準法,根本窒礙難行,大家也就鑽法律漏洞用所謂責任制的模糊一天過一天,還能怎樣?真的百分之一百依法僱用,那公司還開得下去嗎?

這就是筆者在本站一直想闡述的「法治」,在一個「法治」的先進國家,為什麼沒有人敢違法行事,因為法律訂得非常清楚,大家都很容易可「知道」自己有沒有違法,沒有模糊的地帶,而為何法律可以訂得這麼清楚呢?那也是很簡單,在訂定法律之前一定要把問題研究清楚,用解決問題的精神在制訂法律,所以法律就會飣得相當「合理」不會有那不知怎麼遵守的法律,反觀我們的法律,往往是用「朕即王法」的帝王精神在制訂法律,反正掌權者想怎樣就怎樣,那會管你實際的狀況會是怎樣?就以這過勞死的事件來說,若說要透過立法來防止因工作過量而致死,到底要怎樣立法才是「合理」?不能說這樣一聲令下就要罰款抓人去關,那全國的僱主們大概沒有人敢開公司雇用員工了,一不小心恐怕也是要官司纏身,就不知我們那立法制訂法律的勞委會有沒有想通這一點,事先好好的研究一下問題,我們現在有很多的工作,而且是大部份的工作都不是如工廠生產線那樣,可以很清楚明確地規定工時,搞研發的,有時一離開辦公室也不代表心思就離開了辦公室,我們的法律不要說訂到最後每家公司都變成過去的公家機關那樣,那我們的國家還有競爭力嗎?關於白領的過勞死防範,恐怕不是一紙令下規定工時就可解決,也許加強僱主對員工的健康管理才是解決之道,譬如說一年有四次的健康檢查,對猝死的高危險群之處理立法規定,應該是比較實際吧?當然,這些都是問題研究與解決的思考方向,就怕我們的政府來個不分青紅皂白立法,那就看全國的老闆們如何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了,拼不過就是罰錢和坐牢侍候了。

筆者在此舉此一例,並不是要解決勞委會立法的問題,而是用此說明,我們台灣若要成為「法治」的國家,有權力立法的人,不能再像過去威權年代那樣,想要怎麼立法制訂法律就怎麼做,寫法條,完全不管實際狀況如何,當所立的法不「合理」之時,所有的法律將形同虛設,也很容易淪為「修理」人的工具,我們的社會現在不都是這樣,很多都是威權年代所制定的法律,或是人治所制訂的法律,所以執法者也只能立法從嚴,執法從寬,而這執法從寬是可大可小,就看掌權者如何隨心所欲運用之,就以本文分析的這一件勞工工時立法論之,若工時之規定一概不分,也沒分清楚,以後我們那全國的老闆們大概就要保庇,不要「衰小」遇到了,恐怕除了賠款之外還要吃官司呢!

 

台長: 阿舍仔

什麼都沒有
白領階級是強勢族群,他們不是失業的問題,是薪水多少的問題,一個月領100萬跟一個月領10萬,怎麼製定工時
2011-05-23 03:53:59
版主回應
有些工作可製訂工時,最早的就是工廠的生產線,急診室的醫生值班,客運司機,受雇店員...等,但有些是很難計算工時,譬如研發的工程師,譬如老闆,譬如企劃工作...等,總之不可一概而論,若我們的法律在製訂之前沒把這些分清楚,最好是表列清楚,否則以後在執法上就會有所爭議,甚至於淪為修理人的工具,或是「衰小」就會被抓來祭旗。
2011-05-24 14:32:5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