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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3 13:31:57| 人氣90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社會議論>法官當依法論法,不可有道德之判。(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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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雖然不是讀法學出身,也未曾從事過法律相關的工作,但從基本的思考邏輯思考之,法律再嚴厲,法律再怎麼深奧,也是不能違背一般的思考邏輯,概天下之道理,一定有個「理」字,合理方可暢行天下,無理也會是寸步難行,合理,這也是我們台灣經營之神一生的治理企業之哲理,而我們一般說的研究(Study),無非也都是在探求一種存在的道理,也就是這樣而已,而人事物在世間之道理,雖包羅萬象,但其基本一定是相通的,都是一個「理」字這樣而已,故,法律之事,再怎麼說也不能無理,無理之判,則天下人不服也,就好比這次我們的法院判扁珍無期徒刑,在此也不是說判無期有沒有很重,還是說扁珍該不該被判刑,而是法院所判,不符合法律之道理也,法院對判決的理由,並非引用中華民國的法條,是第幾條第幾窾,而是訴諸於道德之說,如「陳水扁曾任律師、立委,受外界譽為正義象徵、形象良好,有幸獲取人民信賴,榮登元首之位,擔任我國第十、十一任總統,現仍享有卸任總統禮遇條例的各項尊崇,本應將『作之君、作之師』銘刻於心,秉持總統高度,為民表率,殫心竭慮,以福國淑世為己任。」,諸如此類的指控,據報導是一大堆,即使沒拿到判決書,在很多的新聞報導都可看到這些引用的理由,讓人看了都會覺得很可笑,我們的法院在判決之時,不引用法條,竟然玩起寫文章的遊戲,比看誰的辭藻比較華麗,我們這些司法人員,乾脆改行去當文學家好了,或者說自創判決書文學,也是不錯的想法。

 

法律就是法律,一切依法論法,不能參入判決法官個人的情緒好惡,甚至於加入道德的判決,這也是我們現在的法院很奇怪的新興現象,之前好像也有扁案的判決法官,只因為判扁總統之案,為之淚「灑」法庭,還說什麼「爾俸爾錄,民脂民膏」,看了這些真的看不下去了,扁珍有沒有違法氾法,請引用明確的法條宣判之,例如「根據中華民國總統貪污條窾第100」,而現在你中華民國的法律根本沒有為總統設置的法條,而總統是不是適用一般公務人員的所謂貪污條例,應該也是有爭議之事,法院為何不依法論法以明確的法條判之,而引用這些莫名其妙的「道德」指控,使得判決的理由,儘是寫這些有的沒的,請問這些判決的理由,跟我們之前的刑法第100條的指控「意圖叛亂」不是一樣嗎?你怎麼會知道有人要「意圖」叛亂,阿不就是隨統治者如何認定,說你意圖叛亂就是意圖叛亂,先抓起來關了再說,不是這樣子嗎?而現在呢?當然現在的總統不能再像以前那樣隨便指控人家意圖叛亂,反而是我們的法院,你們這些法官們,你們怎麼會知道我們扁總統沒有「殫心竭慮,以福國淑世為己任。」,阿扁執政8年也有很多做得不錯的地方,不是嗎?所以,法院又如何能如此空洞指控扁總統沒有「殫心竭慮,以福國淑世為己任。」搞不好扁總統在位8年用心於國政都比我們現在的馬總統還多,當然這也只是猜的。

 

筆者在此論扁案的司法,絕對沒有要為扁珍辯解之意,扁珍若真的搞了我們全民那麼多錢,是該予以道德上的譴責,而民進黨至今也為此下台,負起政治責任,只是社會公共事務之論,乃論理之事,很多事情不能混為一談,橋歸橋,路歸路,我們不能因扁總統搞了錢,而完全否定民進黨在過去8年的建設和政績,例如,民進黨主導的兩次金改,我們不能說因扁珍在此上下其手而說兩次金改的政策是錯的,這也是現在的馬政府要注意的,治國不能用民粹,就好像我們現在的法院在判決扁案,當依法論法,不能用民粹判案,甚至於用道德的指控,這不是法治社會之文明也。從扁案之判,我們可以很確定的指出,台灣社會現在應該不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還是一個人治的社會也!

台長: 阿舍仔

劉某人
我并非中華民國律師,但據我個人經驗,身為澳大利亞聯邦當律師. 據我所知,只要該案件不再任何成文法律和沒有跟高等的法官做出判決,首席法官有權做任何判決,在經過陪審團或多數在場法官同意. 還有,關于道德方面,法官也有權引用,法律不外敷人情.而且,他好像沒用道德來判.
2009-09-30 03:24:40
版主回應
謝謝指教
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有其特有的歷史演進
總統受現在的憲法保障有豁免權
也就是總統跟古代皇帝一樣可為所欲為
而今台灣只知追陳水扁搞錢
卻不知中華民國的憲法對總統太禮遇了
2009-10-01 12:20:4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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