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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9 12:42:13| 人氣143,62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議題:認識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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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系 靜儒、晏絨、佳琪 整理


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差別
一)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是指由歐洲大陸發展出來的,特色是成文法、職業法官制度,主要國家有德、法、日、奧等等,我國也是,重條文的抽象化和制度化。
1、起源:由羅馬法而來,又稱「羅馬法系」;影響整個歐陸
 大陸,尤以德、法 受其影響最深遠,甚至亞洲日本與我國
 皆受其影響。
2、大陸法系是目前最具影響力的獨立法系,其最大優點在於擁
 有法典形式,其制定與法律適用皆較為嚴謹,對人民權利義務
 的保障較為明確,適合現代國家之要求。

(二)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海洋法系是指由主要由英美兩國所發展出來,特色是不成文法(以判例習慣作為規範基礎)、陪審團制度,主要國家有英、美,所以海洋法系常被借代成英美法系。
1、諾曼王朝征服英國後,以傳統日耳曼法為基礎,透過設置
  巡迴法院 . 陪審制度的方法,將盎格魯撤克遜的習慣與判例
  統一,形成普通 法;因其援引判決為審判,故又稱為「判例法」。

2、在法治思想之交流下,英美法系已有「法典化」的趨勢;例如英國的
「衡平法」與其他的國會立法,而美國現行各種法律成文法日異增多,
且編訂許多有系統的法典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比較
二者最大的差別是:
大陸法系是採成文法,例如我國的民法,刑法等等,而法官在適用法律時是以適用條文為原則,適用其他輔助(如判例,習慣法或法理)為例外,嚴格禁止法官造法,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通常是真正斷案者,就結果而言,大陸法系之判斷較有法學素養,而適用國家大部分是領土固定(指一直以來的發展),例如德法等國,日本則是因為照抄德國法律。
海洋法系通常稱英美法系,英美法系通常採不成文法,其無明確的法律條文為原則,大部分的法案都是概括性或有其獨特性的,其判決時通常參考曾經發生過的類似案例為訴訟方法或指揮進行的認定,不禁止法官造法,法官通常只指揮訴訟進行,訴訟結果之判斷多由陪審團為之,英美法系之判決較符人性期待,就適用國家而言,大部分是領土變動較大的國家,由於人民大多不住在本土或聯繫困難,而發展出的制度,例如英國及大英國協的國家,美國是因為完全承襲英國制度所以採海洋法系。
1、法律之形式言:
 *大陸法系國家,由政府編纂一完整的法典, 有總則篇等適用一般性
  的統一規定。
 *而英美法系的國家,英國始終沒有由政府編纂法典。即美國有單獨的
  成文立法,但無編纂成一部法典,亦無總則篇一類可以適用一般性的
  統一規定。

2、審判機關而言:
 *大陸法系國家,對行政案件的訴訟,不歸普通法院管轄,而另設立行
  政法院受理,與普通法院並行,另成系統,而為雙軌制
 *英美法系,則原則上無行政法院之設,一切訴,包括民刑事、行政訴
  訟,都歸普通法院管轄受理。

3、訴訟程序之紛歧而言:
 *大陸法系重視訴訟程序
 *英美系因重視習慣,固執判例,從而在訴訟程序方面,無整齊劃一的規   定,毋寧謂為偏重實體而忽視程序。

4、訴訟程序的輔助方法而言:
 *大陸法系採取定型的裁判機關,甚少採陪審及巡審制度。
 *英美法系採用「陪審制度」及「巡審裁判制度」。

5、法庭組織言:
 *大陸制的法庭,原則上是「合議制」,法官人數較多。
 *英美制則採「獨任制」,法官人數少,待遇較優,資格較嚴,
  社會地位亦 較高。

6、司法官與律師資格方面:
 *大陸法系司法官資格的取得,恒較律師為嚴,司法官的職掌與
  律師的業務,判然劃分,不容混淆,亦彼此不同。

7、判例效力而言:
 *大陸法系是以成文法為中心,國家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法條
  有明文規定者,法官判案時要先適用法條,無法條可適用時,才可
  引用習慣。是以在大陸法系,習慣、判例是不能與成文法有同時效
  力的。習慣、判例,僅是補充成文法之不足,而無拘束的力量。
 *至英美法系國家,則係以不成文法的「普通法」為主。亦即以「判
  例法」為中心,制定法律為例外。制定成文法僅係以判例法所定原
  則的修正或例外。

8、民商法關係而言:
 *大陸法系,對於特種之人,訂立特法律,以規定其特權之權利義
  務。故其私法上可分為民法與商法,民法為私法之普通法,適用
  於全國之人;商法為私法之特別法,僅適用於商人。商法之於民
  法,有補充或變更民法之效力,但並非將民法劃分為二,分為民
  法、商法,而各有其適用範圍。商法以外,仍適用民法。
9、代替法律之命令言:
大陸法系國家,有所謂緊急命令規定。緊急命令是代替法律的命令,它可以停止法律的效力。緊急命令即代替法律的命令,是在某種情況下,可以由行政機關制定。它在某種情況下,根據國家基本法的授權,由行政機關頒布,以停止某部法律的行使。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是無所謂緊急命令可以代替法律的命令的。國家一切法律,一定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立法權是由立法機關完全掌握。
總結:
大陸法系
1、形成:西羅馬帝國的優士尼丁大帝法典
2、施行國家: 歐陸國家、日本、部份亞洲國家
3、法律形式: 有成文法典
4、司法制度: 雙軌制(分離、二元主義)
5、法庭組織: 1.採合議制 2.定型之裁判機關
6、訴訟程序:1.重視訴訟,程序合法後始得進行實體審判 2.兼採參審制
7、法律思考: 以法典之抽象規定為基礎之演繹法
8、法官任用: 與與律師分別任用,嚴格劃分
9、趨勢: 逐漸建立判例,以補充或解釋法律之不足

英美法系
1、形成:1066年諾曼王朝征服英國
2、施行國家: 英、美、澳、加……
3、法律形式: 不成文法
4、司法制度: 單軌制度(合併、一元主義)
5、法庭組織: 1.採獨任制 2.採巡審制度
6、訴訟程序: 1.重視習慣、固執判例、偏重於實體 2.採陪審制
7、法律思考: 以判例為中心之歸納法
8、法官任用: 有從律師中選出之民選法官
9、趨勢: 成文及法典化

台長: butterfly Yen 奶油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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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請問什麼是巡審
2008-05-29 2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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