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又接到熟悉的電話,仍舊帶著些許的醉意。三年多以來,他總在酩酊之後傳簡訊或來電,說唯有如此才敢傾訴愛慕。然而,其實我們之間只是知道對方罷了,算不上真正的「認識」,據他說,是一次在餐廳的巧遇,彼此互相點頭招呼,然後就導致這無可自拔的想望。持續了這幾年,也沒有任何的進展,甚至連見面都沒有,在每次的聯繫中,我總試圖說明這是一廂情願的幻想,我們兩個根本可以說是陌生人,我個人相貌平凡,更完全不具吸引力,希望他能早日夢醒。不料,即便如此,這份懸掛至今竟也已將近四年,未曾斷絕
。
說實在,被一個人愛慕著,虛榮心多少搖頭擺尾,但或許是我不夠浪漫,所以實在無法理解,在如此認識有限的情況下,情感的基礎是什麼,換句話說,我個人並不相信所謂的一見鍾情
。在我的世界裡,情人必然由好朋友開始
,而好朋友必須能毫不造作的自然相處,必須能聽得懂彼此的傳述,必須不需言語便知道對方的意向,必須在你情緒低落時給予適時安慰,必須在互動時保持坦誠,必須願意高興著我的高興,難過著我的難過.......,至於從朋友到情人,大概就是再加上些許愛情的因子,需求似乎只有更多而不會少
。正因緣著如此苛刻的條件,於是,我不以為「愛」可以是這麼的輕易。然而,在現實的世界裡,卻是事與願違,「愛」這個神聖的字眼常被輕易的說出,弔詭的是--在愛情的尾聲,一方又或對提分手的一方說:「我尊重你的決定。」愛情就這麼結束,可以不問理由,不在意是否還有留住的可能,更不回頭想想說「愛」時的勇氣。這樣的表現似乎慷慨壯烈,但我不曾明白,若珍視這被說出的「愛」,怎會願意放棄任何維繫的可能?這樣的「尊重」譯解成「不在乎」,或許亦不為過。總之,對於愛情,我是恐龍世紀的原始人,也是提起後就很難放下的脆弱人類,每一段感情的流失,都得耗費大量心神才能復原。故即便承諾與永恆都太過天真,我想,或許至少可以慎乎始,然後彼此都努力到最後一刻。是以,對於那盲目的愛慕,似乎唯能報以內心的無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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