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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6 23:07:32| 人氣1,264|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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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報社大作戰(十五)我看判決理由


註:這篇文章,是與我並肩作戰、一起打官司的同事寫的,友情轉載,說明我們對整起勞資訴訟的想法與心情。
文章引自:http://www.wretch.cc/blog/ylleehu&category_id=1142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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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蝦米對大鯨魚,爭的是什麼呢?簡單地說,就是報社所取消的編輯津貼與油票,是不是工資?報社取消這些錢,要走如何的程序才是合法?

根據資深同事的說法,編輯津貼發放已有十多年,我進報社五年,從一開始就領,每個月四千元,定時撥進薪資帳戶,有的人編比較難的版面,就領五千元或六千元,這筆收入每年也都要繳得稅。因此,在勞工的觀念裡,這筆錢沒有理由不是工資。

不過既然是打官司,就要看法律怎麼規定?工資的定義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立法理由說,法條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就是為避免雇主把工資切成多項,巧立各種名目給付,而惡意不遵守勞動契約或逃避資遣費、退休金的計算。

以本案的情形,套到上述的法律定義,編輯津貼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是經常性給付,如何能說不是工資呢?但是,一、二審法院理由一致,皆認定編輯津貼與油票不是工資,而是所謂「恩惠性給與」。

簡單地說,法院認定不是工資的理由有:
1.編輯請假的月份,編輯津貼照給,沒做事還是給錢,所以沒有勞務對價性,不是工資。
2.公司工作規則曾經修改過,所列出的幾項工作報酬不包括「編輯津貼」,況且,如果員工有意見,早幾年就應該爭取才對。
3.有三分之一的編輯並未領編輯津貼。
4.油票也沒有規定在工作規則,且每位員工金額相同,不因為工作內容不同而有差異,所以是恩惠性給與。

法院在第一個層次就認定編輯津貼不是工資,所以在下去的取消程序合不合法的問題,就不必再談了。既然不是工資,雇主有權利片面拿走,我們這些小蝦米想得到的程序尊重,也就不值一毛了。

判決理由後面有提到時效問題,如果勞工要主張雇主片面減薪,而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必須在「知悉」雇主不發薪水或違反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天內提出。法院認為我們已經超過三十天,不得再請求。

關於這三十天究竟從哪一天開始起算,我之前曾多方請教,勞工局的答覆是「從確定損害發生之日起」,到了調解時,勞工局承辦人員也是這麼說,也就是,要從應該發編輯津貼而沒有發的那一天(每個月25日)開始算三十天。

這種解釋對我們有利,但是法院不採,法院認為應該從更早的、也就是工會代表與老闆第一次協商結論公布後開始算,說我們早就知道哪時候會停發,卻遲至真的停發才要求資遣,已經太慢了。然而我們在收到那次協商結論後,進行了一次反對投票,過半數編輯反對這項停發結論,在編輯的認知裡,那次的結論已經被推翻,不存在了,但是判決書裡隻字未提,反而以第一次協商的結論當作勞資協商的結論,事實上,勞資協商的程序真的走完了嗎?法院沒有解答。

法院認定編輯津貼不是工資的理由,實在很難說服我。我認為勞工輸的最致命理由是「請假沒做事錢照給,所以不是工資」,但是這在邏輯上實在說不通,又很難反擊。二審中,我們舉了很多例子,不少民營企業也有事病假不扣薪的規定,難道因為不扣錢,這筆錢就是恩惠性給與嗎?那麼這些不扣薪的企業,給的薪水難道也都是恩惠性給與?

法院的理由還有,三分之一編輯沒領編輯津貼。為什麼會如此?我認為是報社的經營技巧,把別單位原本就沒領津貼的編輯併入編輯中心、加上新進的編輯也不給津貼,再以不公平為理由,停發編輯津貼。我個人認為,工資這種勞動條件,是很個人化的,就算只有一個人領這筆錢,只要是跟他的職務,行之有年的,也不能以其他人都沒有為由,抹殺其為工資的性質。

再說「工作規則沒有規定編輯津貼是工資」,這個判決理由簡直就是無視於勞基法第二條的規定,立法理由明明就說不論雇主所訂名目為何,只要是因工作而生的報酬,就是工資,因此法院根本就不應拿工作規則的定義來認定工資。按照法院的邏輯,以後老闆只要在工作規則規定工資只有甲、乙、丙、丁四項,其他給的錢都不是工資,然後想節省人事成本時,就拿工作規則以外的項目開刀,誰叫勞工之前不吭聲,只能挨悶棍。

在報業一片裁員減薪聲中,我認為這個案子具有指標意義。其實在我們之前,報系其他報紙編輯甚至主管,原本也是有津貼的,只是被化整為零,個個擊破,一報一報、一個單位、一個單位地取消,別人被取消時,自己不痛不癢,為了飯碗,別人都不吭聲了,自己幹嘛聲援自找麻煩呢?然後,事情終於到了自己頭上,才發現自己已是別人眼紅的對象,想「出師」也「無名」了。另外,在編輯津貼取消後,得知報社又減了一些資深員工的薪水。這種時候,法院卻不能當靠山,新聞從業人員一天到晚替人爭權,自己的工作權益又如何伸張呢?

在訴訟過程中,我除了思考和蒐集法律見解,也觀察並質疑了一些訴訟技巧,到底要採什麼策略才能贏?這一點對方律師的確比我們老練,撇開個案勝敗,我倒是上了很寶貴的實務課。只是對老同事很抱歉,這個案子輸了,報社「開刀」更有恃無恐,仍然堅守崗位的你們,恐怕更辛苦了。

台長: 回聲

yllee
很高興我們兩人都做了「放下」的決定。
人生還有大好前途,
沒有閒工夫跟他們玩。
哈哈…
2008-04-06 23:34:59
版主回應
嗯~~~很高興離開了這個報社,不管法官怎麼看,我相信,我們的堅持沒錯,更無愧於自己的良心。

把人生最精華的時光,賣給一個日益背離新聞專業的霉體,薪水再高,又有什麼意義呢?從另一個層面來看,「解雇老闆」那一刻,我們就已經贏了!==^___^==
2008-04-07 01:11:18
~^o^~
我很認同這段<<<就算只有一個人領這筆錢,只要跟他的職務有關,行之有年的,也不能以其他人都沒有為由,抹殺其為工資的性質>>>

打官司很麻煩吧!^o^辛苦你們了
2008-04-08 19:13:18
版主回應
學到很多寶貴的經驗,敗就敗在太相信法院的公正性了!
2008-04-19 23:13:28
請不要氣餒
不好意思
到今天才找到你們
這個案子我覺得法官有問題
我的朋友都認為三審會站在你們有利的一邊
因為最高法院的工資認定
基本上是偏向勞務的對價
即便是恩惠性給與
也是勞務的對價
不知道還來得及上訴嗎
方便請與我聯絡
我是社運人士
但我曾經看過您們的判決書

0953172566(台哥大)
請下午聯絡
或請留電話
我會與您聯絡
2008-04-19 06:55:49
不好意思
看完您其他文章
知道您已經有新工作
恭喜
如果還願意聯絡
歡迎電我
很想瞭解貴工會當中的角色
謝謝
蘇留
2008-04-19 07:28:52
版主回應
謝謝~~~~蘇先生的見解與建議讓我收穫良多。
2008-04-19 23:15:01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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