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柯美儀報導
▲台中一名人妻被丈夫抓到和一名七旬翁衣衫不整共處一室。(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一名蔡姓女子去年被丈夫抓到深夜和70多歲的劉男共處一室,且劉還只穿一條內褲,蔡女辯稱,因為劉男有榮民身分,配眼鏡會有優惠,2人在討論相關事宜。但丈夫不相信,檢查蔡女車內的紀錄器,發現2人在車內調情、接吻,甚至出言羞辱他。最終法院判決,2人得賠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女和丈夫結婚超過20年,同住在台中海線地區,蔡女丈夫在去年11月23日凌晨返家時,撞見年過七旬的劉男只穿一條內褲與蔡女坐在床上,當時蔡女解釋,劉住在苗栗友人家,當天是來家裡討論事情,因為對方是榮民,配眼鏡有優惠,才會一起把劉載回住處。
蔡女丈夫不信,事後檢查行蔡女車內的紀錄器,發現蔡女與劉男在車上以「小老婆」、「老公」互稱,還討論起過往的性行為經驗,甚至討論當晚要在住處發生性關係,以及如何圓謊。蔡女丈夫指控老婆跟劉男確實有發生過性行為,對他也是百般嘲諷跟羞辱,認為2人已逾越一般人正常交往,據此向2人提告求償100萬。
蔡女則辯稱,沒有侵害老公的配偶權,車子平常都是她單獨使用,老公私下窺得她跟他人的對話紀錄,有妨害秘密的嫌疑,蒐集來的證據是否有證據力也有疑慮,且這些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她跟劉男是否有發生過性行為。
劉男也表示,如果他在蔡女家過夜,林男一定會知道,認為對方應該提出自己曾經在對方家過夜的證明,至於為何會在深夜跟蔡姓女子共處一室?他表示「因為蔡女長期受到丈夫漠視,想要出家,無助之下才會跟我討論,我已經70多歲了,可以提供幫助。」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劉男和蔡女都是有配偶之人,理應避免共處一室,更遑論劉男是只穿著內褲、深夜與蔡女在臥室中獨處;另外,2人互稱「小老婆」、「老公」,還有互傾愛意、討論性事等調情,顯然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最終判2人得賠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