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繼承房子,無力償還房貸,原本得吞下45%稅率的房地合一稅或被法拍,但「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的豁免條款,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可適用20%稅率,解救許多人。就有一名7歲孩童,因而不致讓繼承而來的房產被法拍,或被課徵稅率45%的房地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舉出一個案例,甲君年僅7歲,民國110年7月17日繼承取得其父於民國109年1月5日購買,死亡時遺留的房屋、土地,同時承擔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未償債務,因尚未成年又不具資力,無力負擔剩餘房貸。為避免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在親友協助下向銀行申請暫緩聲請查封拍賣抵押物,並在110年9月5日出售該房地以清償債務,甲君出售繼承的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得將甲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由於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45%,幸好屬於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得適用稅率20%課稅。
現行房地合一稅是個人交易持有期間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為35%,超過5年未逾10年才能適用20%稅率。 台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將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其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列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得適用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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