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3-20 13:15:43| 人氣2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陸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許可辦法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內政部令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台內地字第0990120322號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四條、第六條之一、第九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附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四 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第六條之一】: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

【第九條之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應依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

台長: 您買屋 賣屋 居家顧問
人氣(207)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