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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2 12:30:57| 人氣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分期買書欲退 不能拒償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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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買書欲退 不能拒償欠款
若讀者購買的書籍是業務員上門推銷,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訪問買賣」,讀者可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但若讀者是主動到店家表達購買書籍意願,店家又曾拿實品到家裡讓讀者參考,則屬於一般買賣。
一般買賣不能退書
一般買賣並無《消保法》保障的七天鑑賞期,不能主張退書或解約。
實務上有時賣方會要求消費者先向銀行或貸款業者借錢,將買賣價金一次付清,之後再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欠款給銀行或貸款業者。此時讀者除與賣方成立買賣契約外,也與銀行或貸款業者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因分屬兩種不同契約,效力互不影響,讀者不能因與賣方有買賣糾紛,就拒絕清償欠款。
讀者若屬「訪問買賣」,因契約已與賣方合法解除,所以遭銀行或貸款業者請求返還借款時,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訴請賣方返還買
賣價金。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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