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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8 08:00:34| 人氣6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舊法結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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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法結婚要件

我國民法從民國18年實施,結婚的形式要件就是所謂「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直到96年5月,才由立法院對民法親屬編進行修正,將「公開儀式」要件刪除,改以「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要件,而此一法律也從97年5月23日生效。

在本案件中,江女是在95年11月於乩童及信徒的見證下戴上結婚戒指,並於96年8月到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此一時期仍然是屬於舊法規範,只要欠缺「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婚姻關係當然不存在。

另外,針對本案,台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系副教授林茂賢表示,在台灣民間的信仰中,主要掌管婚姻的神明是月下老人,絕對不會強迫信徒要和何人結婚,而江姓女子所信仰的「母娘」應是驪山老母,並非傳統信仰中的婚姻之神。

(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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