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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5 08:11:10| 人氣1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小常識>運動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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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常識>運動意外傷害

司法實務上對於運動行為,如球類競技、啦啦隊、體操等,常採「容許危險」原則,因運動行為難免受傷,除非是明顯惡意,如打籃球架拐子、惡意滑壘、啦啦隊故意不接住隊友,否則運動意外受傷,通常可主張「阻卻違法」,不受傷害罪訴究,但仍有民事賠償問題。

94年間顏姓高中生打籃球抄球戳傷同學眼,被依過失傷害起訴,獲判無罪、免賠確定;最著名的運動傷害賠償案例,為板橋地院審理黃姓球迷看職棒被球擊成弱視案,96年判賠262萬餘元。(記者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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